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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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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事实速览 主要領導, 庭長 ...

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辦公。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條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廳、督導處、編纂處等單位。按照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研究室、督導室、顧問室、辦公廳等單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最高人民法院受衝擊,機構趨於癱瘓。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立了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2000年,將民事審判庭變更為民事審判第一庭[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民事審判第一庭,職能是[2]

  1.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 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 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 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5.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 指導人民法庭工作[2]

目前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勞動爭議、房地產及相關合同、農村承包合同等糾紛案件;審查和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關民事案件;指導有關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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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庭長、副庭長

民事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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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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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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