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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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有組織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美國聯邦公法第91–452號,84 Stat. 922,1970年10月15日),是1970年的一項美國國會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約翰·雷托·麥克萊倫英語John Little McClellan提案[1],並由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簽署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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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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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屆屆美國國會
涉及發生在美國的組織犯罪控制法案
引稱91-452(公法)
84 Stat. 922-3(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理查·尼克森
簽署日期1970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70年10月15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18 U.S.C.: 犯罪與刑事程序英語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S. 30
提交者約翰·雷托·麥克萊倫英語John Little McClellanDAR
簡要
  • 參議院通過:1970年1月23日(74-1
  • 眾議院通過:1970年10月7日(341-26
其他簡稱詐騙及貪污集團犯罪法
縮寫(通俗)
  • OCCA
  • RICO
俗稱1970年組織犯罪控制法
关闭

這項法案是兩次參議院聽證會的產物,分別是1957-1959年的麥克萊倫聽證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mproper Activities in Labor and Management,以及1962-1964年的沃洛奇聽證會英語McClellan hearings

這項法案禁止了5人以上之特定賭博集團之建立與營運,包括已經經營30天以上,或單日累積總收入達$2,000美元以上的賭博集團。此法案也賦予了大陪審團新的權力,可以對難以管理的證人進行拘留,並授權美國總檢察長保護證人的權力,這些證人包括州證人與聯邦證人,以及他們的家人[2]。後者的措施幫助了WITSEC的形成,這是對證人保護的縮寫。

法案之中的一部份創造了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英語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3]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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