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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
劳工平等权益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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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英語:Equality of Treatment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nvention)是1925年6月5日第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賠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9號公約(C019)。[1][2]公約於1926年9月8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一條規定會員國對任何另一會員國人民在其國境內因工業意外事故而受傷害者,或需其贍養的家屬,在工人賠償方面,應給予與本國人民同等待遇。
批准情形
截至2019年為止,已有121國批准該公約。中華民國於1934年4月27日批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1984年6月11日承認該公約。[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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