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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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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案發生於2014年4月16日的台灣高雄,李宏基刺死前妻陳某,造成女兒死亡。2016年12月,死刑定讞[1]。2018年8月31日,執行死刑。
生平
李宏基,原名李志鵬[司 1],生於1977年。曾因家暴入獄,陳姓妻子訴請離婚及行使2個女兒親權均獲准,因此對於前妻懷恨在心,於2014年4月計畫換車、換刀、準備安眠藥在女兒幼稚園外守候,強虜大女兒並且刺殺陳姓前妻,再開車載大女兒到新竹山區,在餵食長女安眠藥之後密封車窗燒炭,其後李宏基送醫之後獲救,大女兒送醫之後傷重不治[2]。
李男被起訴求處死刑,然一審認定李男情緒管理不佳,與其他殺子女案件不同,故殺妻部分判處15年有期徒刑,殺長女判處無期徒刑。然而李宏基揚言出獄之後必將報復妻子娘家,法官認為李宏基毫無悔意,二審、更一審均將他殺害前妻與長女的犯行,改判無期徒刑與死刑。最終最高法院以六大理由於2016年12月判處死刑確定[1]。
2018年8月31日,法務部長蔡清祥批准執行李宏基的死刑,亦為蔡英文政府上任2年3個月以來首例執行死刑;李宏基於該日下午3點37分一槍斃命,4點零1分確認死亡無誤,中華民國法務部於當日下午招開記者會表示李宏基已經確定槍決身亡,死前只喝了一口水,沒有吃監獄所準備的飯菜,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槍決身亡,並未交代任何遺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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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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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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