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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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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或稱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發生於2009年5月,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人李昌奎強姦、殺害同村女子王家飛,王家飛年僅三歲的弟弟王家紅一同被殺。
2010年7月,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2011年3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雲南高院)二審(終審)改判李昌奎死緩。此案改判,是雲南高院執行「少殺、慎殺」的典型[1],更企推動廢除死刑[2]。王家飛、王家紅家屬尋求雲南省司法機關的司法救濟無果,於6月在網絡發帖救助,終引爆輿論[3]。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表示,此案十年後將成為「一個標杆、一個典型[2]」,更引輿論譁然。在重重壓力下,雲南高院於7月16日[1],宣布啟動再審。8月22日,推翻二審(終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李昌奎在雲南省昭通市被執行死刑。
二審爭議
雲南高院指出二審改判不僅依據「少殺、慎殺」原則,主要認定李昌奎案屬鄰里糾紛,李又有自首情節,故雲南高院認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來源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a]。有學者指出,李昌奎案並不適用「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規定。李昌奎和王家飛、王家紅之間無直接糾紛。同時李昌奎與三歲幼兒王家紅之間更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糾紛。他指出,雲南高院的二審改判對「鄰里糾紛」的引用,是「僅依據字面做了過於寬泛、教條化的理解。」[5]
觀點
備註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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