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以降低金融风险为目的的美国银行业监管法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是一部對美國銀行系統進行改革的法律,描述了1933年銀行法分離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業務的四個規定,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依此法成立。這部法律的目的在於對投機採取一些控制措施[1]。它是由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和眾議員亨利·B·斯蒂格爾提出的。其內容比如允許聯邦儲備系統調節存儲賬號的利息,被1980年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擁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規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取消[2][3]

1999年被取消的規定,實際上取消了承擔風險的投資銀行與接受存儲的商業銀行的隔離,使得投資銀行家可以成為商業銀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衝突[4][5][6][7][8][9]

背景

Thumb
格拉斯和斯蒂格爾

美國有兩部叫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法律,它們都是卡特·格拉斯和亨利·B·斯蒂格爾提出的。格拉斯曾任美國財政部長。斯蒂格爾當時是議會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主席。

1932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目的在於停止通貨緊縮,擴大聯邦儲蓄系統為更多財產形式如政府公債商業票據提供再貼現[10]。1933年的銀行法案則是對一大部分在1933年初美國商業銀行系統崩潰的反應。因為這個法案對美國銀行管理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在文獻中提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時候指的是這個法案[11]

這個法案是在1930年代大危機後的美國立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風險。該法案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而只能購買由美聯儲批准的債券

該法案令美國金融業形成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

允許商業銀行以信託的名義代客買賣公司股票。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信託部,通過信託部和銀行控股的方式,參與大公司的人事和資本,大量進入非銀行金融業務

概括

這個法案按照銀行不同的業務把他們分開來,它還建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來為銀行儲蓄保險。後者是對聯邦儲備法的修改。1950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這部分被撤銷而改成了聯邦存款保險法

「再貼現」是向銀行和其它金融設施提供資本的方法。尤其在19世紀和在20世紀初銀行憑顧客的借款單給顧客貸款。借款單上寫明貸款人保證在一個未來的特殊日期付一定數量的錢。比如顧客打算借1000美元,在一年後還債,那麼他在一張借款單上簽名並保證在一年後付1100美元來獲得這1000美元的貸款。銀行給顧客「打折扣」,沒有給顧客借款單上寫明的1100美元。那麼這多出來的100美元就是銀行在這份借款單還沒有到期前就給他提供這1000美元的報償。聯邦儲備系統可以通過收下這份借款單而向銀行提供1050美元的方法來給銀行提供資金,聯邦儲備系統實際上是給這份借款單「再貼現」了。

大多數經濟歷史學家把美國經濟崩潰的原因歸罪於1929年華爾街股災,只有奧地利經濟學派認為其原因是對基於黃金的美元喪失信任的外國人大量出售以及美國本國收藏美元的人怕政府放棄金本位而導致的[12]。事實上1933年4月5日羅斯福簽署了6102號法令後美元的確脫離了金本位[13]

廢除

在銀行業的遊說下,1988年第一次嘗試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未成功。

1999年參議員菲爾·格蘭姆和眾議員吉姆·利奇提出的法案最終「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參議院主要是遵守共和黨的路線這個新法案以54對44票被通過[14],在眾議院以343對86票通過[15]。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均通過該法案後該法案被移到美國國會會議委員會來協調兩院版本中的區分。最後的版本在參議院以90對8,在眾議院以362對57(15名議員沒有投票)被通過。1999年11月12日比爾·克林頓總統簽署該法案[16]

實際上新法案僅僅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部分,即一個公司不能同時控制一個商業銀行和一個投資銀行[17]。支持者認為這個廢除對金融系統的影響很小,甚至可以在金融危機時幫助恢復穩定性[18][19]。這個廢除實現十年後反對者責備它重建了金融工業內的利益衝突,導致了「大到不能倒」的機構的產生,最後導致了房產市場的崩潰以及由它引起的金融危機[20]

現在美國金融公司可以同時作商業銀行,投資,和保險的生意但是還是不准作非金融的生意。

至少從1980年代開始銀行工業開始試圖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87年國會研究服務準備了一份報告探討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贊成和反對[21]

贊成保持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理由:

  1. 同一機構同時授予貸款(借款)和使用貸款(投資)所導致的利益衝突可能導致產生這個法案的濫用。
  2. 金融機構通過控制其他人的錢可以獲得巨大的權力,它們的規模必須被控制來保證投資和貸款市場上的競爭。
  3. 保險活動可能危險,導致巨大損失。這樣的損失可能威脅存款的安全。政府必須為存款保險,假如金融機構崩潰的話政府可能必須付巨款。
  4. 存款機構的負責人應該儘量減小危險,因此他們不應該參與更加投機的業務。

反對保持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理由:

  1. 目前存款機構運行在「無控制」的金融市場上,貸款、保險和存款之間的區別不明確。它們不斷地向保險公司失去市場,因為對保險公司的限制不那麼嚴格,另外外國沒有受到這個法案限制的公司也比較有優勢。
  2. 通過立法以及通過把貸款和投資分到不同的分公司去可以防止利益衝突。
  3. 存款機構尋求的風險一般都比較小。
  4. 在世界其它地區沒有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區分,它們的運行也都很好。

後果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使得1999年美國資產最大的銀行花旗集團等商業貸款人可以簽署和交易抵押貸款證券債務擔保證券等,以及設立結構性投資工具來購買這些證券[22]。組成部分美國國會資產救助計劃委員會的五名外來專家之一伊麗莎白·沃倫[23]說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導致2008年經濟大衰退的原因之一[24][25]。其他專家則還在討論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在這場金融危機中起的作用[8][26][27][28][29]

除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外在近期內引入的其它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措施有公平市價會計巴塞爾協議可調整利率抵押[30]

影響

1948年,在美國占領當局的影響下,日本金融業也形成了分業經營模式,但是日本銀行擁有股票。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也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法律有大的影響。大陸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都是分開的。

隨着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非銀行的公司集團紛紛侵入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是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建議重立

2009年12月中共和黨參議員約翰·麥凱恩和民主黨參議員瑪麗亞·坎特威爾一同建議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重新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31]。在眾議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內容的建議。美國銀行等銀行強烈反對這個做法[32]

2010年1月21日總統貝拉克·奧巴馬建議銀行管理中包括類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銀行商業和投資的限制。這個沃爾克規則英語Volcker Rule是以贊成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部分觀點的保羅·沃爾克命名的[33][34]。不過在2010年5月的一次採訪中沃爾克也說他並不建議回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狀態上或者完全分離投資和商業銀行。同月經濟學家魯里埃爾·魯比尼在採訪中認為沃爾克的建議不夠,只是一種輕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這個建議下利益衝突依然存在,金融企業依然會「大到不能倒」。他說這個模型是一個災害,並說:「我們需要徹底執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期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限制。」[35]

2011年馬西·卡普蒂爾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規定的努力[36]

歐洲大陸,尤其是在法國德國意大利越來越多的智庫呼籲使用基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國家或歐盟立法來管理銀行。

多德·弗蘭克法案

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是一部由奧巴馬總統於2010年7月21日簽署的美國法案。它是第111屆美國國會和奧巴馬政府進行金融控制改革的結果。

格蕾琴·摩根森認為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不夠強,不能足夠地保護消費者。更重要的是它沒有能夠縮小巨大的和互相關聯的金融機構[37]

一些智庫認為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只不過是現象,而不是原因。新自由主義經濟出現,加上對凱恩斯主義貨幣政策的錯誤理解以及無條件的放鬆控制標誌着克林頓和布什時代(1989年至2009年)[38]。從這一點來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不夠,它「沒有提供需要重建金融規則和降低利益衝突的必要條件」[39]

參見

  • 1980年《放鬆存款機構管理和貨幣管制法
  • 1982年《加恩-聖日爾曼法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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