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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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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於1996年8月1日正式廢除了對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所有罪行的死刑[1]。在比利時,最後一次因和平時期所犯罪行而執行死刑是在1863年7月,一名農民因謀殺罪在伊珀爾被執行死刑。1918年3月26日,一位名叫埃米爾·費爾法耶的軍官因殺害懷孕的女友而被認定有罪,在弗爾訥的監獄被送上了斷頭台。這是比利時自1863年以來首次執行死刑。

所有犯罪均不構成死刑
特定犯罪構成死刑,十年內未實行;被歸納為法律層面上保留死刑,但事實上凍結死刑
特定犯罪構成死刑,並且實行
1944年11月至1950年8月,比利時約有242人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犯下的罪行被行刑隊處決,其中241人被判通敵。在此期間,共有2940人被判處死刑,但僅執行了242人。比利時最後一位被處決者是1950年8月8日被處決的德國戰犯菲利普·施米特,他是布倫東克堡集中營的營長。儘管比利時刑法規定死刑必須以斬首的方式執行,但二戰後被處決的242人是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因此是由行刑隊槍決的。
1999年1月1日,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實施死刑的《歐洲人權公約第6號議定書》生效。比利時還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2005年2月2日,禁止死刑被納入《比利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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