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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理
法蘭西共和國的政府首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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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理(法語:Premier ministre français),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政府首腦。在法蘭西第三、第四共和國時期,政府首腦稱作「部長會議主席」(Président du Conseil des Ministres,簡稱會議主席,Président du Conseil)。總理向法國總統提交內閣名單,總理的法令及決定,與幾乎所有的行政決策都受到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監督。有些法令是總理聽從了行政法院提出的建議後做出的。總理有權主持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由於法國實行半總統制,如果總理和總統同屬一個政黨,此時總統其實既是國家元首又是事實上的政府首腦,而總理實質上則是其副手。總理由總統任命,無須經國民議會的同意,但國民議會擁有倒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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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法國現架構內總理一職,可追溯至第三共和國時期,當時實行議會制。根據法國1875年的共和國憲法(Lois constitutionnelles de 1875),總理的權力與英國首相相當,但日後總理實際上是一個弱勢職位。例如,法國國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投票,迫使總理領導的內閣總辭。第三共和國至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內閣曾幾乎每年改組兩次,多次處於看守政府狀態。1958年第五共和國成立後,在戴高樂領導下,通過新《法國憲法》,實行半總統制,在加強了總統的權力同時,同時亦加強總理的權力,限制了國會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若總理和總統同屬一個政黨,總理的權力只限於內政,並由總統主導政府。
任命
總理由共和國總統任命。[1]雖然總統任命總理無需國會的同意,但因為國會能通過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辭職,所以總理通常由國會多數派政黨的議員支持出任,而且因為從政經驗、駐外經驗與商業經驗等原因,總理不會從現公務員中選擇。總統、總理黨籍不同的情況,稱作共治政府(Cohabitation)。左右共治並非憲法當中的規定,而是在第五共和的實踐當中所發展出來的憲政慣例。2024年法國立法選舉後,國會沒有過半的政黨聯盟,總統任命執政少數派的米歇爾·巴尼耶就任總理,由於未能獲得國會多數席次支持,以致只上任三個月就被國會罷免。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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