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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包括民法或刑法在内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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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英語:Legal liability)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原權)引起的第二性義務(救濟權)即所做行為應遵守相關法律條文之義務, 若違反便需接受法律懲處。[1]

本質

首先,法律責任的本質是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運用法律標準對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這種評價的直接目的在於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則在於使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興趣在秩序的狀態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實現。

其次,法律責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所引起的合乎邏輯的不利法律後果。 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如果其內在方面有過錯,其外在方面以作為不作為的方式對其他個人的和社會的正當利益造成了損害,那麼,按照法律的邏輯,行為人就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最後,法律責任也是社會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條件而強制性地分配給某些社會成員的一種負擔。

構成

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構成的必備條件。法律責任的主體即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等。

違法或違約行為是法律責任構成的核心要素。其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情形,其中不作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主觀過錯和損害結果則為構成法律責任的非必備要素。其中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而損害結果則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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