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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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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泰國的其中一種法律制裁。
根據泰國的刑法,有35個罪名可被判死刑,包含販毒。泰國是36個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1][2],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6月18日,受刑人為一名26歲的強盜殺人犯。
歷史
在卻克里王朝時期,國王拉瑪一世的君主專制統治時期,系統被編撰於1805年,並且留在地方,主要執行的方式是斬首,其中不乏極其殘忍。例如使用活埋、大象踩死犯人或者千刀萬剮而死,那些犯叛國罪將被包裹在油浸泡過的布,並且放火焚燒。皇室貴族如果犯了死罪,會先被剝奪所有的身份特權,行刑前要盛裝打扮好,然後被劊子手用檀木棒狠擊頭部致死。
1932年,泰國通過革命過渡到君主立憲制,仍然有三個密封的21種不同形式的死刑在法。1935年以來,泰國處死了326名犯人。1938年,修法規定執行死刑只能用自動步槍進行槍決。2001年,五個死刑犯被公開處決,受到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3]。
2003年12月,泰國改成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2]。2009年8月24日,泰國對兩名毒販執行死刑後,停止執行九年,2018年6月18日再度執行死刑,一名26歲的犯人被注射藥物處死[4]。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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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爭議
2014年曼谷郵報的文章稱,瑪希隆大學的講師表示,她的調查表明泰國的超過41%想保留死刑,只有8%的人希望廢除死刑,大部分人贊成死刑的理由是對謀殺和強姦具有很好的威嚇力量[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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