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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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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右翼(英文:Radical right),是一個政治術語,通常指政治右翼團體的激進派。激進右翼在各地方用法均不相同,代表的意義也不相同,在美國,激進右翼指的是美國政治中極端保守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傾向,然而激進不等同於極端激進主義極端主義最大的差異為使用武力,當激進派為了獲取政權執政時,經常透過武裝上街示威抗議遊行與合法選舉獲取政權如德國總理希特勒;而極端主義則經常透過革命、起義甚至政變等方式獲取政權,如義大利總理墨索里尼。但一些學者針對激進右翼與極端右翼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在歐洲,激進右翼與極端右翼相同,兩者可以互換使用。[1] [2]

歐洲定義

定義

在歐洲,激進右翼又被稱為「民粹右翼」(英文:populist right)或「反動右翼」(英文:reactionary right),這兩個術語被用來代指自 20 世紀 70 年代末以來歐洲支持率不斷增長的民族主義右翼極右翼政黨。這些右翼團體有許多共同的目標與想法,其中通常包括反全球化反移民反多元文化主義反共主義以及反對歐盟。而在意識形態的部分,激進右翼主要意識形態包含民族保守主義右翼民粹主義第三立場主義新法西斯意識形態。[3][4]

歷史

大衛·阿特(David Art)針對歐洲政治運動的研究中將「激進右翼」一詞定義為「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出現的一種特定類型的極右翼政黨」;正如阿特所說,激進右翼是指「任何極右政黨、協會或議會外運動的總稱,它們與主流右翼不同」。[5]

1996年,荷蘭政治學家卡斯·穆德英語Cas Mudde指出,在大多數歐洲國家,「激進右翼」和「極端右翼」這兩個術語可以互換使用。並以德國作為例子解釋的德國政治家中通常使用「激進右翼」(德語:Rechsradikalismus)來形容右翼政黨 因此,該術語與「極右」(Rechsextremen)形成鮮明對比,「極右」指的是確實威脅國家合憲性並因此可能被德國法律禁止的團體。[6]德國科學家克勞斯·瓦爾(Wahl, Klaus)認為,「激進右翼可以依照不同程度的武力和侵略性分類,從右翼民粹主義種族主義恐怖主義極權主義」。[7]

美國政治家特里·E·吉文斯英語Terri Givens指出,這些激進右翼團體共有的兩個特徵是:

  • 他們採取反移民立場,提出加強移民控制和遣返失業移民,並呼籲在社會福利和就業方面實行全國性(即僅限公民優先)的福利沙文主義英語Welfare chauvinism
  • 與早期的納粹或法西斯政黨不同,他們在一個國家的合法政治和選舉制度內運作。雖然他們沒有推翻現行政治制度的目標,但他們是反建制的。他們認為自己是國家的局外人。

此外,吉文斯曾在2005年的個人演講中提到:「20世紀80年代新右翼政黨的崛起引發了關於如何定義這些政黨的大量爭議。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政黨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徵,而另一些學者則指出了每個政黨獨特的國家特徵和情況。一些人認為它們是法西斯時代的倒退,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它們混合了右翼、自由主義和民粹主義平台,以擴大自己的選舉吸引力。政黨理論家自己也認為,不能將它們歸入左或右的範圍。」[8]

2000年,明肯伯格(Minkenberg)將「極右翼」描述為「一種政治意識形態,其核心要素是同質民族的神話、浪漫主義和民粹主義的極端民族主義,它反對自由多元民主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個人主義普世主義。當代的激進右翼不想回到君主制封建制等前民主政體。它想要人民政府,但是以民族政治為主體而非民主為形式的。[9]

美國定義

在美國,激進右翼是一種政治偏好,傾向於極端保守主義白人至上主義或其他從右翼到極右翼的意識形態。「激進右翼」一詞起源於美國政治話語,用於代指活躍在20世紀50年代麥卡錫主義時代的各種反共團體。[10][11][12][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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