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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協議

转移作品版权的一种协议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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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協議(英語:copyright transfer agreement)是把作品版權從原版權擁有者轉給別人的合同。這在出版界很常見。 比如說,遊戲公司想請畫家畫個遊戲boss,出版社想用某個作者的文章,他們有兩個選擇:要麼買斷版權,要麼只買使用權。版權轉讓就是買斷,之後這個作品就完全屬於買方了。

不過各國法律不同。有些國家根本不允許轉讓版權,只能授權使用。[1] 在美國[2]和英國[3],版權轉讓必須簽書面合同。如果是公司雇員在工作中創作的,版權通常直接歸公司,不需要額外轉讓。[1]

學術出版有點特殊。作者把論文版權轉給期刊社,通常拿不到[4] 這在傳統學術出版中是標準做法,[5] 據說方便處理各種版權事務。[6] 但現在有了網絡出版,很多人質疑這樣做還有沒有必要。[7] 開放獲取出版就是個替代方案,作者可以保留版權。[8]

歷史背景

版權轉讓協議流行起來,是因為1976年美國修改了版權法。[9] 新法規定,作品一創作出來版權就歸作者,不用等到發表。[7] 這樣一來,出版社想賣書就必須先從作者那裡買版權,而且得簽書面合同才有效。[5][10]

為什麼要轉讓版權

如果作者自己持有版權,出版社每次想用都得寫信申請,記錄一大堆東西,經常耽誤時間。好的學術期刊一年能收到幾百個這樣的申請,處理起來很麻煩。但如果期刊擁有版權,處理這些事就快多了,大家都滿意。
— J. Lagowski (1982)[6]

出版社需要複製、展示、發行作品的權利,這是他們的基本職能。[4][11] 但有些出版社要求得更多——完全擁有版權。[5] 這意味着連作者自己都不能隨便在別處重複使用自己的文字、圖表,必須先徵得出版社同意。[12]

版權轉讓協議還要求作者保證:材料確實是自己的,沒在別處發表過,也沒同時投給其他地方。[12] 這是為了防止一稿多投抄襲[4][13]

各種批評聲音

批評者認為,學術出版中的版權轉讓「表面上為學術界服務,實際上是為了管理長期資產」,明顯偏向出版社,對作者好處不大。[14] 這些協議經常和學者自存檔的習慣衝突,[15] 有時條款寫得模糊不清。[16]

2017年有個有趣的案例。程序員約翰遜個人開發軟件,後來成立了公司。[17] 他在年報中寫自己把「所有資產」轉給了公司,法院認為這包括軟件版權。約翰遜說自己只是想轉讓銷售權,但敗訴了。這提醒大家,版權轉讓的「書面證明」不一定是寫得很清楚的,模糊的表述也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學術界的普遍做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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