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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林

前中國石油集團董事長、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董事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王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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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林(1956年9月),江蘇贛榆塔山鎮[1]。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董事長、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董事長並兼任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非執行董事[2]

事实速览 王宜林,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 ...

從政經歷

  • 1982年畢業於華東石油學院(今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石油地質專業,歷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副院長、院長。
  • 1996年6月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長兼勘探總地質師。
  • 1999年9月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克拉瑪依市)黨委副書記、新疆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 2001年6月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克拉瑪依市)黨委書記,新疆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克拉瑪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 2002年石油大學礦產普查與勘探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並獲工學博士學位。
  • 2003年7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2003年12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 2011年4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董事長並兼任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非執行董事[2]
  • 2012年11月任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 2015年5月,改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董事長[3]。2018年1月,當選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4]
  • 2024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5],同年7月31日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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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通報

2016年6月,中共中央紀委下發《關於徐福順、王宜林、楊華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通報》,這份文件編號為「中紀通【2016】6號」的通報指出徐福順、王宜林、楊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主要問題包括「在黨中央持續高壓的態勢下,依然多次公款吃喝,提供高檔酒水和香煙」,以及「並未報國資委審批的情況下違規購買北京金湖度假村,共花費公款9.497億元」等[6]

2024年7月31日,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中,王宜林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結交政治騙子並被其利用,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7]

2025年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0年,王宜林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宜林的刑事責任。[8]

2025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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