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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斯法案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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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斯法案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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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斯法案(39 Stat. 545,c.416,也稱為瓊斯法菲律賓自治法1916年8月29日國會法案)是一個美國國會通過的組織法。該法取代了1902菲律賓組織法,並作為菲律賓憲法直到1934年 Tydings–McDuffie 法案通過(形成菲律賓自由邦並從美國獨立)。瓊斯法案建立了第一個完全民選的菲律賓立法機構。

事实速览 瓊斯法案, 引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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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會議員威廉·瓊斯撰寫的法案,取代1902菲律賓組織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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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瓊斯法案的廣告

該法案由第64屆美國國會於1916年8月29日通過,其中載有美國聯邦政府承諾給予菲律賓獨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聲明。[1]它亦是一個「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雖然美國為了自身權益保留了其主權權益的某些特權。該法案規定,菲律賓只有「建立穩定的政府」才能獲得獨立,而這將由美國政府自己決定。

該法案還將菲律賓立法機構改為菲律賓第一個完全選舉產生的機構,從而使其更具自主權。1902年菲律賓組織法規定了選舉產生的下院(菲律賓議會),而上院(菲律賓委員會)則被任命。[2]瓊斯法案規定兩院均選舉產生[2],議會則改稱為眾議院。行政部門則繼續由來自美國的菲律賓總督任命。

新成立的菲律賓參議院於1916年10月3日舉行選舉。原菲律賓議會的選舉已於1916年6月6日舉行,當選的議員自動成為眾議院議員。

在1898年,菲律賓被西班牙割讓給美國,1899年至1902年的菲律賓–美國戰爭之後美國控制了菲律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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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菲律賓的最終目標是獨立。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早在1901年就表示,「我們希望為他們做一些其他國家從未為熱帶國家人民做過的事情-讓他們在真正適合自由國家之後自治。」[4]美國公眾傾向於認為美國在菲律賓的存在是沒有回報、代價昂貴的,因此羅斯福在1907年得出結論:「我們必須做好準備,以比我之前認為更早的,以或許尚不完整的形式賦予這島國獨立。」("We shall have to be prepared for giving the islands independence of a more or less complete type much sooner than I think advisable."[4]

伍德羅·威爾遜在1912年讓他勝選的總統競選中說,"菲律賓現在是我們的領地,但我想我們到了自己剝離它的時候。"("The Philippines are at present our frontier but I hope we presently are to deprive ourselves of that frontier."[4]在1912年的選舉前,美國眾議院島嶼事務委員會主席威廉姆·阿特金森·瓊斯英語William Atkinson Jones就試圖通過一項法案,設定一個確定的日期使菲律賓獨立。[5]曼努埃爾·奎松美國眾議院的兩位菲律賓居民代表之一,由於瓊斯延遲發布他的法案,奎松起草了兩部"瓊斯法案"中的第一部;在總威爾遜總統勝選並任命弗朗西斯·伯頓·哈里森為菲律賓委員會主席和菲律賓總督後,奎松起草了第二部。

威爾遜已告知奎松他對任何確定的獨立時間表的不滿,但奎松認為該法案草案包含足夠的靈活性滿足威爾遜總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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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通過

在哈里森、戰爭部長林德里·加里森和威爾遜的支持下,該法案於1913年10月在眾議院通過,並送交參議院。1916年8月29日,在進一步修改後,威爾遜簽署了該法案的最終版本。[6]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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