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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區
29個歐洲國家所組成的無邊境管制的區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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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區(法語:Espace Schengen;德語:Schengen-Raum)是指履行1985年盧森堡申根鎮《申根協議》的區域,於1995年正式生效,現有29個簽約國。組成的區域對於國際旅行者而言,該區域非常像一個單獨的國家,進出這一區域需要經過邊境管制,而在該區域內的各個國家之間卻幾乎不存在邊境管制。
申根區亦包含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這四個非歐盟國家,摩納哥、聖馬力諾和梵蒂岡這三個不屬於歐盟的微型國家也事實上參與了申根區。雖然有非歐盟國家的存在,但1999年通過的《阿姆斯特丹條約》使《申根既有規範》正式成為了歐盟法律的一部分。除了愛爾蘭外,其餘的歐盟國家均被要求履行《申根既有規範》,但塞浦路斯尚未履行該協議。目前申根區已包含超過4億的人口,面積達4,312,099平方公里[2]。
遵循《申根既有規範》有助於取消該區域內國家之間的邊境管制,同時加強與非成員國之間的外部邊境管制程度。申根協議包含了一系列涉及到臨時入境(包含申根簽證)、外部邊境管制的協調和跨國警務合作等的共同政策。
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規定,在機場、酒店或者是警署可能需要護照或者認可的身份證明來完成身份檢查。同時,在申根國家之間偶爾也會執行常規邊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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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95年3月26日,7個歐盟成員國開始履行《申根協議》,申根區也由此成立[3]。1997年,在就有關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的會議上,歐盟領導人同意將《申根協議》、相關公約和根據前兩者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寫入歐盟法律的主體,即《共同體既存典章制度》(Community acquis),隨着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的生效,有關申根區的相關法律和既有規範也準時起效。
由於當時存在着對奧地利東部和南部與前共產主義國家之間的邊境的憂慮,奧地利加入申根區的進程被暫緩執行。意大利則是出於其較長的海岸線的邊境安全以及在其附近海域出現的大量北非、亞洲和巴爾幹地區移民而被暫緩加入申根區。這兩個國家於1997年才獲批加入申根區[4]。希臘也因為安全因素直至2000年才獲准加入申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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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成員
- 申根區目前包含29個國家,其中有25個屬於歐盟成員。四個非歐盟成員國中,冰島和挪威以北歐護照聯盟成員國的身份加入申根區,官方分類屬於與歐盟申根區活動相關的國家[5];瑞士也以相同的方式於2008年加入申根區;列支敦士登則在2011年12月19日加入了申根區,成為了這一區域最新的成員[6][c]。事實上,申根區還包括幾個與其它申根國家保持開放或者半開放邊境的微型國家[7]。歐盟成員國愛爾蘭則未加入申根區,並對相關國家入境人士繼續執行系統性的邊境管制。另外,前歐盟成員國英國直到脫歐前都沒有加入申根區。
- 以下為當前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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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趨勢
2004年加入歐盟的賽普勒斯本應加入申根區,但由於塞浦路斯問題加入進程被擱置。塞浦路斯外長喬治·里利卡斯稱,申根區所帶來的嚴厲和全面檢查會給土耳其族的塞浦勒斯人帶來了巨大的苦難,並且也不清楚這樣的檢查在塞浦勒斯問題解決前是否具有可行性[15]。而不屬於歐盟的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也需要新的處理辦法和機制[15]。至2011年3月,有關塞浦路斯履行《申根既有規範》的具體日期仍尚未確定[16]。
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申根區的申請已於2011年六月在歐洲議會得到通過[17],但這一申請在2011年9月的部長會議時被否決,而當時荷蘭與芬蘭政府都表達了對這些國家反腐工作和打擊組織犯罪能力存在缺陷的憂慮[18][19]。同時,也有一些國家指出,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申根區後,有可能會導致來自土耳其的大量移民經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而進入申根區國家[18]。按原計劃,申根區國家本應於2012年3月向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開放其航空和水運邊境,並於2012年7月開放陸上邊境[19],但來自荷蘭的反對意見已將邊境開放的時間至少推遲至2013年[20]。按照時任歐盟常任主席赫爾曼·范龍佩的建議,目前這一決定還有待於歐洲議會的正式批准[21]。下一輪的歐洲理事會會議計劃將於2012年10月18至19日進行[22]。
2012年8月,保加利亞總統羅森·普列夫內利耶夫宣布保加利亞已經達到了加入申根區的要求[23],但遭到了德國的反對,德國內政部長漢斯-皮特·弗里德里希認為「當前不可能對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開放邊境」[24]。
2020年12月31日,英國和西班牙就直布羅陀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後的地位達成初步協議。根據協議,直布羅陀將加入申根區[25]。
2023年12月30日,歐盟理事會宣布同意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部分加入申根區[26],取消與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的空中和海上內部邊境管制。[27]2024年12月12日,歐盟部長理事會批准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成為申根區正式成員國,兩國將自2025年1月1日起解除與其他申根區成員國的陸路邊境管制。[28]
申根國在申根區外的領土
申根國中有一些成員國的部分領土在《申根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之外,這些領土大部分位於歐洲之外或者歐洲較為遙遠的島嶼。
法國的海外行政區劃中,瓜德羅普、法屬圭亞那、馬提尼克和留尼汪這四個海外省以及法屬聖馬丁和聖巴泰勒米這兩個行政區均屬於歐盟,但並不屬於申根區。2011年3月31日成立的第五個海外省馬約特已於2014年1月1日加入歐盟,並成為歐盟內最遠的區域。歐盟的遷移自由原則在這些地區同樣有效,但這些地區對非歐洲經濟區和非瑞士國家有着自己的簽證制度。在這些地區內,對任何一者有效的簽證都對其它地區有效,但免簽政策各個地區的政策不同[29]。持申根簽證(即使是由法國簽發的申根簽證)不能訪問這些地區。持由荷蘭簽發的聖馬丁島簽證也可以訪問該島北部的法屬區域[30]。法國還擁有一些既不屬於歐盟,也不屬於申根區的行政區劃[31],包括:法屬波利尼西亞、法屬南部領地、新喀里多尼亞、聖皮埃爾和密克隆群島和瓦利斯和富圖納群島。
荷蘭王國的所有行政區域中,只有歐洲領土才屬於申根區,其在加勒比地區的6個行政區域均不屬於申根區。在這6個加勒比地區行政區域中,波內赫、薩巴和聖尤斯特歇斯(統稱荷蘭加勒比區)是荷蘭本土直屬的三個特別行政區,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各為構成國,與荷蘭本土共四部分構成荷蘭王國。這6個島嶼保持其域外國家和領土的身份,因此均不屬於歐盟。這六個地區有一套獨立於荷蘭本土的簽證系統,在申根區和該區域之間旅行時需要進行身份檢查[32]。
斯瓦爾巴群島屬於挪威的一部分,而在斯瓦爾巴德條約的框架下,其在國際法的規定下擁有特殊的行政狀態,並且不屬於申根區。儘管前往斯瓦爾巴群島基本上都需要經過申根區國家[33](即使有從俄羅斯飛往斯瓦爾巴群島的航班),但斯瓦爾巴群島沒有針對入境、居留和工作設立單獨的簽證制度[33]。2011年挪威政府開始對進入和離開斯瓦爾巴群島的個人進行身份檢查,斯瓦爾巴群島與挪威其餘領土之間的邊境也被定為申根區的外部邊境[34]。若需從斯瓦爾巴群島返回挪威境內,必須持可以多次往返的申根簽證[35]。斯瓦爾巴群島不存在對移民的社會福利或難民制度,任何無法維持生計的人都將被遣返[35]。
隸屬丹麥的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既不屬於歐盟,也不屬於申根區,但法羅群島仍屬於北歐護照聯盟。持丹麥簽證不能直接訪問這兩個地區,並且需要持護照或有效的身份證件,在入境和離境時均會進行身份檢查[36]。
選擇性加入的歐盟成員國
在2004年申根區擴大規模之時,英國和愛爾蘭是兩個沒有簽訂《申根協約》的歐盟國家。英國和愛爾蘭提供了包含這兩個國家和根西島、馬恩島以及澤西島這三個英國皇家屬地在內的免護照通行的共同旅行區,其中三個皇家屬地均不屬於歐盟。
英國拒絕加入申根協議的原因涉及到入境檢驗,其中一個觀點稱,作為一個島國,邊境管制可以更有效和更合適地防止非法移民入境,而例如身份證明、居留許可等其它做法則更適用於互相接壤互相滲透的陸地邊界[38]。愛爾蘭雖不認同英國的觀點,並認為應該只允許歐盟的公民在不通過身份檢查的情況下進行自由遷移,但由於愛爾蘭並不希望因簽署《申根協約》加入申根區後喪失與英國的共同旅行區,也不希望因此對來往於英愛的公民和在陸地邊界設立出入境檢查制度,其也沒有簽署《申根協約》[39]。
當申根區通過《阿姆斯特丹條約》納入歐盟時,英國和愛爾蘭選擇不參與涉及到將《申根既有規範》納入歐盟法律的部分條約[40]。根據有關協議,愛爾蘭和英國可以要求參加《申根既有規範》所涉及到的方面,但必須通過申根國家的批准[40][41][42]。
英國於1999年申請參與《申根既有規範》第三章中有關警務安全和司法合作的相關協議,這項申請於2000年5月29日由歐盟理事會通過[43]。經2004年的一項理事會決定,2005年1月1日英國正式加入之前申請提出的合作區域[44]。
愛爾蘭於2002年開始向歐盟提出參與《申根既有規範》的申請,該申請已經由歐盟理事會通過[45],但尚未生效。在2010年2月面對國會的詢問時,愛爾蘭司法部長稱,相關措施已經在實行當中,這些措施將可以使愛爾蘭達到參與《申根既有規範》的要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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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微型國家的狀態
梵蒂岡、安道爾、摩納哥和聖馬力諾這四個微型國家屬於特殊非成員國,不擁有簽發申根簽證的權利,除摩納哥外,其它三個微型國家不屬於申根區。梵蒂岡和聖馬力諾均屬內陸國家並被意大利所包圍,且其與意大利均有開放的邊境,因此事實上可以被認作屬於申根區。梵蒂岡和聖馬力諾由於不存在航空港和海港,因此無需執行針對從申根區外入境的邊境管制。
安道爾:安道爾與法國和西班牙之間的邊境均設有邊境管制。歐盟國家的居民須持護照或身份證進入安道爾,其他人員也需持護照或等效證件入境。需要簽證方可進入申根區的旅行者須持多次入境簽證進入安道爾,因為進入安道爾即視為離開申根區[48]。
聖馬力諾:聖馬力諾與意大利之間有開放的邊境,但也會由意大利金融警衛隊和聖馬力諾的城堡衛隊(亦稱「羅卡衛隊」)在此進行隨機的檢查。任何合法進入意大利的人員均可以合法進入聖馬力諾。旅遊者可在入境聖馬力諾後,辦理國家旅遊局(ufficio statale turismo)製發的「旅遊簽證」,費用5歐元。但此「簽證」更多是紀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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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邊境制度

在實施《申根協議》之前,歐洲國家的大部分邊境都設有巡邏和龐大的邊境檢查站網絡,用以檢查來往於各個國家之間的公民的身份與授權。
在實施《申根協議》之後,申根國之間的邊境檢查站被關閉,並且大部分都被移除。根據《申根邊境法》(Schengen Borders Code)的有關規定,成員國之間需要移除所有障礙以保證內部邊境的交通通暢[53]。因此,旅客搭乘水上、陸上以及空中交通工具在申根國之間行動時,無需再受邊境衛隊的身份檢查,但各交通工具的承運人仍有權對乘客進行安全檢查[54]。
申根成員國有權在公共政策和內部安全受到威脅時臨時恢復與其它申根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當一些預見性的活動可能會帶來潛在的風險時,所涉及的國家必須提前通知歐洲委員會並與其它成員國進行商討[55]。2010年4月,由於本篤十六世訪問馬耳他,該國執行了臨時的邊境管制[56]。
在搭乘航空器來往於申根國之間或者申根國國內時,部分航空公司會要求乘客在換取登機牌或者是登機時出示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護照等)[57][58],這種身份檢查並非官方的邊境管制,而是用於建立乘客檔案。還有一些往返於申根國之間的航班被認作是非申根航班。例如搭乘智利國家航空往返於馬德里-巴拉哈斯機場和法蘭克福機場航班的乘客會被要求在離開馬德里時進行申根區的離境檢查,並在抵達法蘭克福後進行入境檢查,這是由於該線路是從智利聖地亞哥啟程,因此德國政府無法區分抵達乘客究竟是來自智利還是來自馬德里[59]。
《申根既有規範》還規定,所有的酒店和其它商業化住宿服務都需要對包括來自其他申根國的外國公民進行登記,並需要他們手寫一份登記表格,但對於配偶和隨行兒童則無此項規定。此外,還需要向酒店經理或工作人員出示相應的身份證明[60]。由於《申根既有規範》沒有再針對該方面進行其它規定,因此申根國可以自行決定登記表格所要求填寫的內容、接受的身份證明種類,也可以要求對在申根法中規定了可以豁免登記的公民進行登記。不同國家的政策存在不同。
歐盟設有歐盟關稅同盟和歐盟增值稅區,來防止稅源控制和海關監管等管理阻礙貨物在歐盟成員國邊境上正常運輸,因此成員國之間的邊境大大被弱化了。但由於並不是所有的歐盟成員國和申根成員國的所有領土都屬於關稅同盟和增值稅區的範疇,因此無法避免對離開或進入這些區域的貨物進行檢查。《申根邊境法》中禁止系統性地稅源控制和海關監管制度,用來防止海關監管變相成為新的內部邊境上的入境檢驗制度[61]。
2011年7月,丹麥政府稱為打擊非法移民和團伙犯罪,丹麥將重啟邊境管控措施,加大海關監管力度[62],這項決定受到德國和歐盟委員會的批評,且後者稱丹麥的決定違背了遷移自由原則[63][64]。
歐盟內政主管官員馬爾姆施特倫(Cecilia Malmström)2011年5月在其博客中寫道,丹麥的做法有悖於歐盟法律[65]。同年7月,她又在博客中寫道「我們正在評估丹麥提交的針對在其邊境加緊海關監管力度計劃的文件,但該計劃是否遵循歐盟法律還有待於看丹麥對該計劃的具體實施情況。這也是我在與丹麥政府達成一致後向其派遣歐盟專家來評定他們的計劃實施情況的原因。[66]」隨後,由於派遣的專家代表團沒有給出預期的解釋,她在博客中表達了自己的憂慮[67]。
2011年10月,新選舉產生的由赫勒·托寧-施密特領導的政府廢除了其前任的海關監管計劃,並重新恢復了正常的邊境管理制度[68]。
在2010年末到2011年初的茉莉花革命結束之後,意大利政府給大約25,000名突尼斯移民簽發了有效期6個月的簽證[69][70],這意味着這些人可以在申根國間自由通行,法國與德國政府因不願意接納突尼斯難民而威脅要重新啟動邊境管制[70],2011年4月,法國政府在意法邊境的Ventimiglia攔下了載有這些難民的火車,時間長達數小時[70]。
針對法國的請求,歐盟內政主管官員馬爾姆施特倫(Cecilia Malmström)在2011年5月提議設立更廣的臨時邊境管制範圍,以防止強大而不可預期的移民壓力和對歐盟外部邊境的管理失效[69]。
2011年7月25日,在歐盟委員會針對意大利和法國所採取措施的最終評估的講話中[71],歐盟內政官員指出兩國所採取的行為均遵循了歐盟法律,但很遺憾是這樣的行為有悖於《申根既有規範》的精神[71]。馬爾姆施特倫也呼籲成員國更緊密地遵循申根既有規範,並在申根區建立更為強大的評估和監控系統[71]。
外部邊境制度

申根成員國被要求對進出申根區的旅行者採取嚴格的身份檢查,這些檢查工作由歐盟邊境管理局(Frontex)進行協調,並遵循統一的規章制度。有關邊境管制、監視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授予進入申根區的許可等內容在《申根邊境法》中得到了非常具體的闡釋[72]。
無論是入境還是出境,所有通過外部邊境的人都至少需要配合進行最低標準檢查,但通常情況下,非歐盟成員國公民、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非瑞士公民以及家庭成員等不享受遷移自由原則的旅行者都必須進行全面檢查[73]。唯一的例外是那些邊境檢查站警衛所熟悉的長期有規律地通過邊境的通勤者(包括享受遷移自由原則和其它國籍公民),只要他們在初期的檢查中沒有在申根信息系統或者是國家數據庫中被查出不良記錄,那麼他們就可以在以後只進行隨機的檢查而非每一次過境都進行全面檢查[74][75]。
如果發生使邊境管制等待時間延長的「例外」和「不可預期」的情況,那麼外部邊境管制的檢查力度可以臨時性地適當放寬[76]。
邊境警衛按照如下步驟執行外部邊境管制檢查:
如上表所示,許多步驟都為開放選項,因此邊境警衛可以斟酌決定對旅行者檢查的嚴格程度,因此不同申根國的檢查用時也不盡相同。例如在意大利,對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瑞士公民的檢查時間平均為5秒鐘,在挪威則需要1分鐘左右[81]。對於第三方國家的公民的檢查用時則區別更大。例如在希臘,對附件II中所涉及到的國家的公民的檢查用時為15秒左右,而在斯洛伐克則平均需要3-5分鐘[80][82]。類似的,在荷蘭,對附件I中涉及到的國家的公民的檢查用時平均為30-60秒,而在拉脫維亞這一用時大概為2-5分鐘[80]。
在執行檢查時,法律要求檢察官保護被檢查者的尊嚴,禁止因其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信仰、殘疾、年齡或性取向而進行歧視[83]。
外部邊境檢查站可能位於跨境公路、機場、港口或者是火車上[84]。通常情況下,邊境不會專門設置圍欄,但也存在例外,例如西班牙休達的邊境便修有圍欄。在一些重要地段會配備有監視器,其中一些也具有紅外功能,例如在斯洛伐克和烏克蘭的邊境上,每186公尺(203碼)就會設置一個監視器[85]。在申根國的南部海岸線上,海灣警衛隊有義務防止私人船隻在無許可的情況下進入申根區。
在許多外部邊境檢查站都設有專門針對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瑞士公民(及其家人)的特殊通道,並給其它身份的公民設立另一條通道[86]。儘管安道爾和聖馬力諾公民並不屬於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但其依然可以使用針對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瑞士公民的特殊通道[87]。
在以下的機場也為年滿18歲,持生物特徵護照的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和瑞士公民提供了自動化的邊境通關閘機:
捷克: 魯濟涅國際機場[88][89]
芬蘭: 赫爾辛基-萬塔機場、赫爾辛基港口和芬蘭與俄羅斯交界處瓦利馬(持日本生物特徵護照也可使用)[90][91][92]
法國: 馬賽普羅旺斯機場、巴黎夏爾·戴高樂機場和巴黎-奧利機場(也適用於持非生物特徵護照的歐盟成員國公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瑞士公民,以及持標有「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的家庭成員」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公民)。所有持非法國生物特徵護照的公民必須先進行登記)[93]
德國: 柏林-泰格爾機場、杜塞爾多夫機場、法蘭克福機場、漢堡機場、科隆/波恩機場和慕尼黑機場[94]
荷蘭: 斯希普霍爾機場[95]
葡萄牙: 馬德拉機場, 里斯本機場, 若昂保羅二世機場, 費爾南多·薩·卡內羅機場
西班牙: 巴塞羅那機場, 馬德里-巴拉哈斯機場(也適用於持西班牙身份證的公民)[79]
瑞士: 蘇黎世機場[96]
有的時候外部邊境檢查站會設立在非申根區國家的領土上。例如法國政府會在聖潘克拉斯火車站、艾貝斯費特國際火車站和阿什福德國際火車站對所有乘火車離開英國或者是在多佛爾港口乘船離開的旅客進行檢查[97][98]。
為了防止出現在進入申根區後在身份檢查時申請避難的情況,《申根既有規範》要求所有承運人必須在乘客搭乘交通工具之前檢查其是否擁有入境所需的旅遊證件和簽證[99]。

申根區國家
非申根區的歐盟成員國
可在半年內免簽停留90天
需簽證進入申根區,經由申根區過境有時需過境簽證
經由申根區過境或進入申根區,皆需過境簽證

短期居留簽證的政策在歐盟相關規定中有詳細的說明,而且該規定中包含兩個列表:一個是需要申請短期居留簽證才可進入申根區的國家列表(附件Ⅰ),一個是可免簽進入申根區的國家列表(附件Ⅱ)[100]。
具有免簽資格的公民一般需要獲得工作許可後方可從事受僱或自雇活動,但有的時候也可以免除工作許可,商務旅行一般不被考慮為工作[101]。申根成員國可以根據情況對持外交護照、官方護照或其它特殊護照的公民增減相關的簽證要求。
申根簽證由申根成員國以粘貼在護照上的簽證標籤、旅行文件或其它證件的形式進行簽發,用以授權持有人出入境。但如果持有人沒有能夠達到入境要求時,仍有可能會被拒絕入境。
- 機場轉機簽證:機場轉機簽證授權持有人通過機場國際領地過境而不踏足該國家或申根地區。通常情況下,須持申根簽證進入申根區的公民無需申請機場轉機簽證,而此類簽證持有者屬該通常情況的例外。
- 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授權持有人以非移民的理由(例如旅行、商務或過境)在特定時間段內單次或多次地進入申根區,多次入境簽證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1年,特殊情況下最長可為5年。申根簽證持有人可以在半年期內在申根區停留最多90天。若以過境理由申請申根簽證,則停留時間會根據過境所需時間發生變化。
- 便利過境證件(FTD)和便利鐵路過境證件(FRTD):這兩類證件用於在俄羅斯和其飛地加里寧格勒州過境。其中便利過境證件有效期為3年,可用於不超過24小時的過境;便利鐵路過境證件有效期為3個月,用於不超過6小時的過境[104]。
通常情況下,前往申根區的旅行者需向位於本國的主要目的地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申根簽證申請。特殊情況下,如果旅行者出於「不可預見」和「極重要」的原因導致無法提前申請簽證時,可在抵達邊境時獲得有效期為15天的申根簽證[105]。若此類特殊情況的申請者屬於需要與其它申根國管理機構協商的人員類別,那麼僅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國家利益或者國際義務(例如關係非常親密的人死亡、突發重病等)向其發放申根簽證[106]。
僅憑申根簽證或簽證豁免政策並不能直接授權旅行者進入申根區。《申根邊境法》中列出了第三國公民入境需要達到的要求,第三國公民是指不享受遷移自由原則的公民(即非歐盟成員國公民、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非瑞士公民,以及非持標有「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的家庭成員」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公民)。
相關入境要求如下[107]:
- 旅行者持有效旅行證件,或其它許可其通過邊境的文件;
- 旅行者持有有效的簽證(如果需要)或有效的居留許可;
- 旅行者可以對其旅行目的和逗留條件作出說明,並有在逗留階段、返程或在前往下一國家時擁有足夠的資金,或者其可以合法地獲得維持生計的資金;
- 申根信息系統沒有給出拒絕旅行者入境的警示,並且
- 旅行者不會給任何申根國家的公共政策、內部安全、公共衛生和國際關係帶來威脅。
若第三國公民不滿足上述條件,出於以下原因也可以授予其申根簽證[108]:
- 出於人道主義目的
- 出於國家利益需要
- 出於國際義務原因
- 不持有簽證,但符合抵達邊境時授予簽證的要求
- 持有申根國所簽發的居留許可或再入境簽證
任何情況下,邊境警衛都需要在第三國公民通過邊境時在其旅行證件上加蓋戳章,即使在邊境檢查力度較小的情況下也需要加蓋戳章[109]。安道爾、聖馬力諾和摩納哥公民、通過外交渠道宣布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當地邊境交通許可證和居留許可的持有者不受此規定約束[110],機組人員與船員亦不受此規定約束[111]。若第三國公民已滿足所有入境條件,不得因其護照上沒有空間加蓋戳章而拒絕其入境,而是應在單獨的紙張上加蓋戳章並交給該公民,並建議其申請新的護照[112]。
第三國公民若在申根區居留超過3個月,則需申請可居留一年的長期簽證,若居留時間更久,則需申請居留許可。長期簽證屬國家簽證,但採用申根簽證的形式簽發。長期簽證授權持有者居留3個月以上,但不超過1年。如果申根國允許該公民居留超過1年,則必須向其簽發居留許可。
長期簽證持有者可以在其它申根國自由遷移,並在其他申根國半年內居留最多3個月[113]。具有長期居留資格的第三國公民也可遷移至其它申根國並在不喪失其法律地位和社會福利的情況下在其他申根國定居[114]。
但是也有一些第三國公民可以在不申請長期簽證的情況下居留3個月以上。《實施申根協定公約》第20條條款規定,在申根協約未生效之前各成員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簽證豁免協約在申根協議生效後依舊有效,這也就意味着例如新西蘭公民可以在不申請長期簽證的情況下在所列出的每一個申根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瑞士)居留最多90天,即在這些申根國停留的時間不會累加[115][116][117][118][119]。但是如果當其訪問其他申根國時,則必須遵循半年之內居留不超過90天的規定。
來自第三國的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可以持經濟區國家簽發的有效居留證免簽進入歐洲經濟區國家(包括除摩納哥以外的申根國),並可在宿主國以外的經濟區成員國居留不超過90天[120][121]。《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4/38/EC,聯盟內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各成員國內自由流動和居住的權利》中第5條條款規定來自第三國的家庭成員可以和其來自經濟區的成員一起旅行,第6條也規定他們也可以單獨行動並在後期會和。如果來自非經濟區國家的家庭成員沒有居留證或者簽證,但可以通過其它方式證明其與經濟區成員國公民之間的家庭關係,那麼應該在進行邊境檢查時給他們簽發籤證並放行[122][123]。但是這項規定並沒有正確地納入比利時、拉脫維亞和瑞典的法律體系中,同時奧地利、丹麥、愛沙尼亞、立陶宛、意大利和德國完全沒有將此項規定納入本國法律體系中[124] 。
至2008年12月,有5個國家仍然不執行此項規定,這也意味着來自非經濟區國家的家庭成員可能需要簽證或其它證件才可以入境,持居留證明在這些國家旅行時仍有可能會被拒絕入境[124]。例如英國將第五條中的「居留許可」解釋為英國簽發的居留許可,而不接受其它的居留證,並要求出示「經濟區家庭許可」[125]。丹麥和愛爾蘭沒有規定持有效居留許可的非經濟區國家庭成員可以免除相關簽章要求[126][127]。西班牙只接受來自申根國的居留許可,因此來自英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愛爾蘭和塞浦路斯的居留許可不被西班牙政府所認可,這與上述規定不一致[128]。奧地利也與英國類似,要求來自非經濟區國家的家庭成員持本國簽發的居留許可才可免簽入境[129]。
按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 No 1931/2006,關於為成員國外部陸地邊境的當地邊境交通制定規則,並修訂申根公約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與非歐盟國家接壤的申根國需與鄰國簽訂或保持雙邊條約來實施過境交通制度[130]。該規定同時還定義了以邊境線為起點向雙方領土延伸最多30公里(19英里)的邊境區(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0公里(31英里))[131],並規定向居住在非申根國側邊境區內的公民頒發邊境交通許可證,以授權持有人在許可證不加蓋出入境戳章的情況下在邊境區範圍內跨越邊境。邊境交通許可證需要標有持有人的姓名與照片,並在其上聲明持有人不被授權進入超越邊境區範圍的地區,任何濫用行為都會帶來法律制裁[130]。
該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到5年不等,並允許持有人在申根國側的邊境區停留最多3個月。許可證只可以頒發給居住在邊境區至少一年的合法居民,並需要申請者說明其需要頻繁跨越邊境的合法理由。申根國必須對此類申請進行中央登記管理,並能夠使其它申根國便捷快速地查詢有關信息[130]。
在雙邊協議生效之前,申根國必須得到來自歐洲委員會的許可,以確保簽訂的雙邊協議沒有違背相關規定。簽訂協議的非申根國需至少向居住於申根國側邊境區的歐洲經濟區公民和瑞士公民授予同等權利,並保證對任何濫用權利者遣返回國[130]。
截至2012年七月年[update]已有7個雙邊協議生效,其中三個是2008年1月簽訂的匈牙利與烏克蘭的雙邊協議、2008年9月簽訂的斯洛伐克與烏克蘭的雙邊協議和2009年7月簽訂的波蘭與烏克蘭的雙邊協議[132]。加入申根區申請有待批准的歐盟成員國羅馬尼亞與摩爾多瓦簽訂的過境交通制度於2010年10月生效[132],拉脫維亞與白俄羅斯的雙邊協議於2012年2月生效[133],另外波蘭與俄羅斯[134]、挪威與俄羅斯的雙邊協議均已生效。波蘭與白俄羅斯的雙邊協議原定於2012年2月生效[135],但實際上被延誤至當年5月[136]。
早在2009年末,挪威就已經開始向居住在俄羅斯摩爾曼斯克州的居民簽發名為「Pomor-Visas 」一年期多次入境簽證,且不要求申請人在挪威必須有家庭成員或生意夥伴[137]。芬蘭雖然沒有此類邊境計劃,但是其已向俄羅斯公民簽發了超過一百萬張簽證,其中大多數為多次入境簽證。目前歐盟正在考慮向俄羅斯公民簽發有效期最多5年的多次入境簽證[138]。
曾針對克羅地亞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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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克羅地亞公民曾存在着一些特殊情況。當時,根據克羅地亞在申根協議之前與其周邊歐盟國家(意大利、匈牙利和斯洛維尼亞)簽訂的雙邊條約,克羅地亞公民可以僅持身份證件訪問上述三國,而無需持護照[139]。居住在邊境地區的人們一天可能會往返於邊境數次,特別是由於克羅地亞與斯洛維尼亞過去均屬於哈布斯堡君主國(1527-1918年)和南斯拉夫(1918-1991年)的一部分,往返邊境數次的情況在這兩國邊境更為突出。由於克羅地亞將會於2013年7月1日加入歐盟,歐盟委員會已批准了一項過渡期規定:每一名克羅地亞公民都可以持個人身份證件與由出境檢查站警方簽發的邊境特殊許可證進入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亞,而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亞警方則在該特殊許可證上加蓋出入境戳章。克羅地亞居民盡可以此方法訪問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亞三個國家,訪問任何其它申根國家均需要有效護照。
這些過渡期規定隨2013年7月1日克羅地亞加入歐盟而廢止,2011年6月起克羅地亞已開始為2015年加入申根區做各項準備[140]。
2023年1月,克國正式加入申根區。
2009年11月30日,歐盟理事會的內政和司法部長廢除了針對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公民的簽證要求[141],2010年11月8號廢除了對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簽證要求[142],前者於2009年12月19日生效[100],後者於2010年12月1日生效[143],至此,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公民均可免簽進入申根區。
科索沃公民和居住在科索沃持塞爾維亞生物特徵護照的公民仍需簽證方可進入歐盟區,塞爾維亞設立了塞爾維亞事務協調局(Serbian Coordination Directorate)來協調此事務。同時,有關科索沃簽證自由化的路線圖有望在近期得到商討與公布[144][145][146]。
歐盟國家與西巴爾幹島國家(除克羅地亞和科索沃)的簽證自由化協商起於2008年中,並於2009年(針對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和2010年(針對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分別結束。在簽證制度完全廢除之前,西巴爾幹島國家(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在2008年就與申根國簽訂了《便利簽證協議》,這項協議使得這些國家的公民在申請簽證時可以以更低的簽證費用、更少的書面文件在更短的時間內申請並獲得簽證。但是在這項協議正式生效之前,新的簽證處理程序運行效果並不理想[147][148][149]。
警務和司法合作
申根區相關規定還規定了成員國之間需使用申根信息系統分享包括人員、丟失或被竊證件、車輛等情報信息,這也意味着潛在的問題人員不能通過移居至另一申根國而「消失」。
《申根協議》與其《執行協定》都對警務合作與司法合作給出很高的重視,並做出具體安排。
《關於執行申根協定的協定》(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以下簡稱《執行協定》)第39條規定,申根成員國警察局需根據相關國際法,在有關權力範圍內向其他各國警務機構提供協助以打擊犯罪。他們可通過中央管理機構取得聯絡,或在經濟情況下直接進行聯絡。申根規定授權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在其邊境區域中開展其他形式的合作[150]。
針對一些需要或限制別國警方人員入境的活動,可能會存在特殊規定[150]。
《執行協定》第40條規定,甲國警方可以跨越邊境進入乙國以便繼續監視嫌疑犯,但需要提前獲得該國相關部門的許可,許可申請需儘快得到答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在不得到該國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跨境監視,但必須在其領土上的監視活動結束前通知該國相關部門。若該國提出終止請求,或者是在5小時內沒有給予許可,那麼相關跨境監視活動必須終止。跨境監視的警方需遵循乙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出示其警方身份證件以及持械的相關許可。警方不能在乙國領土上私自阻止或逮捕監視對象,或者在阻止或逮捕後通知該國相關部門。同時《執行協定》還要求乙國政府部門對執行跨境監視的警方人員給予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必要協助[151]。
《執行協定》第41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入境之前提前通知所入境國家相關部門,或者是不能及時與該國部門取得聯繫,那麼甲國警方可以跨越過境進入乙國追捕其抓捕對象。申根國家可以自己制定有關執行跨境追捕的相關規定,例如對跨境時長或行動範圍作出規定。乙國需要對追捕對象進行盤問以建立起個人信息檔案,或者根據甲國的請求對其實施抓捕。緊追權僅適用於陸地邊界,且進行緊追的警方需穿着制服或乘坐帶有警方標誌的交通工具,並僅可以以自衛為目的使用武器。在行動結束後,甲國需向乙國通報相關抓捕活動成果[152]。
《執行協定》第42條規定,在乙國執行公務的甲國警方如果成為犯罪活動的受害者,那麼將按照乙國的同等標準對其進行補償[153]。同時第43條規定,如果甲國警方在乙國從事非法活動,那麼甲國需對此承擔相應責任[154]。
《執行協定》第39條允許[150]申根國家在邊境地區的警務合作中制定雙邊協約,合作方式包括共享警用無線電頻率、警察管制中心和邊境地區的追查部隊等[155]。《普魯姆條約》(Prüm Convention)的簽約國還可以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警察授予特設的治安保衛權[156]。
申根成員國需要對其他各成員國針對各類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157],包括除《執行協定》第50條所提到的情節較輕的犯罪類型以外的稅務以及其他經濟犯罪[158]。各申根成員國可以為其它成員國提供法庭文件,在必要的情況下還需提供相應文檔的翻譯件[159]。申根成員國之間的法律援助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構進行,而無需通過外交途徑[160]。
《執行協定》第54到58條還規定,不會因同一罪行而使犯罪嫌疑人在申根區成員國接受兩次以上的判決(「一事不再理」原則)[161][162][163][164][165]。
執行協定規定,所有申根成員國都有義務阻止毒品非法交易,同時還要對包含毒品成分的處方藥物提供保護[166]。成員國需沒收毒品或受管制物質非法交易所得,但個人可以以醫療為由攜帶並運輸受管制物質進入其它申根國家[167]。
法律基礎
在《阿姆斯特丹條約》得到簽署後,根據其第2條第15點的相關內容,《歐洲聯盟基本條約》中有關申根區的法律基礎被寫進《羅馬條約》,並加入了名為「簽證、庇護、移民及其他人員自由流動相關政策(Visas, asylum, immigration and other policies related to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的標題,定為第六章,包含第61到69條條款[168]。《里斯本條約》對這一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進行了修正,並將標題更名為「自由,安全和司法範圍(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將這一章分為五節[169]。
申根區相關協約有以下兩條:
- 《申根既有規範——比荷盧經濟同盟的國家政府與德國以及法國之間關於在其共同邊界逐步廢除檢查的協議》(1985年,即《申根協議》)
- 《申根既有規範——執行比荷盧經濟同盟的國家政府與德國以及法國之間關於在其共同邊界逐步廢除檢查的1985年6月14日的申根協議的公約》(1990年,即《關於執行申根協定的協定》)
申根協議與其執行協定已經納入歐盟法律中,並由歐盟部長理事會決定發布在《歐洲共同體公報》上[170],後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對其進行修訂。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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