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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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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站原則(英文:Cab-rank rule),又稱驛站原則不得拒聘原則,是實施普通法的地區對執業大律師規管的一項原則:執業大律師接到案件後,除非存在利益衝突,否則只要當事人能夠支付費用,便必須接受委聘。這項原則與的士排在的士站頭位時不得拒載的情況相似,因而得名。這項原則可以保障不受社會歡迎的人士依然可以聘請大律師。[1]

註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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