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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死刑制度
立陶宛死刑制度概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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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死刑制度於1998年被憲法法院裁定違憲,廢除所有死刑規定。立陶宛是歐洲聯盟與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也已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13號議定書,該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1]立陶宛自蘇聯獨立後,1990年3月至1998年12月之間,該國處決7人,都是男性。最後一位被處決的死刑犯是立陶宛黑手黨首領鮑里斯·德卡尼澤,於1995年7月處刑。

1990年至1998年間的死刑制度
蘇聯加盟共和國時期,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在其刑法第16條明定死刑制度。[2]立陶宛於1990年3月宣布獨立後,於1991年12月通過新的刑法,於第105條規定,「情節重大的預謀殺人罪」得判處死刑,其餘罪行均無死刑制度。[2]該法也規定,死刑犯有權請求特赦。[3]1992年2月,立陶宛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94年2月,該國刑法修正,法院不得對女性及未滿18歲者判處死刑。[3]1996年7月25日,立陶宛總統阿爾吉爾達斯·布拉藻斯卡斯頒布法規,暫緩執行死刑。總統也拒絕受理特赦請願,而若未經特赦請願程序,國家便無法執行死刑。[3]
「廢除死刑」是2004年歐盟東擴時,歐盟對申請國的要求之一。然而,當時民調顯示有70%至80%的立陶宛人支持保留死刑[4],國會因此不願投票支持廢除死刑。相反地,國會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憲法法院裁定死刑制度是否合憲。[4]1998年12月9日,立陶宛憲法法院作成解釋,裁定死刑違憲,因為它違反《立陶宛憲法》第18條(天賦人權與自由)及第19條(國民生命權應受保障)。[3]同年12月22日,立陶宛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自同年12月31日起正式廢除死刑。[5]該國尚未處決的9名死刑犯,刑責均降為無期徒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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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1995年間,立陶宛法院對30人判處死刑。[2]而在1990年3月至1998年12月之間,該國共槍決7位死刑犯:[5]
- 1992年8月8日:亞歷山大·諾瓦特基斯(立陶宛語:Aleksandras Novatkis),24歲,罪名是謀殺一位年僅12歲的竊盜案證人。
- 1993年12月12日:弗拉基米爾斯·伊萬諾瓦斯(立陶宛語:Vladimiras Ivanovas),30歲,罪名是謀殺一名母親及其4歲女兒。
- 1993年12月12日:瓦倫蒂納斯·拉斯基斯(立陶宛語:Valentinas Laskys),40歲,涉嫌犯下4起謀殺案。
- 1994年1月27日:維德曼塔斯·日拜蒂斯(立陶宛語:Vidmantas Žibaitis),29歲,涉嫌謀殺3名老人。
- 1994年9月28日:安塔納斯·瓦內利斯,23歲,罪名是在1992年7月至12月間犯下6起謀殺案及3起謀殺未遂案。
- 1995年5月18日:亞歷山大·古德科瓦斯(立陶宛語:Aleksandras Gudkovas),39歲,罪名是兩起謀殺案。
- 1995年7月12日:鮑里斯·德卡尼澤,33歲,罪名是下令殺害記者維塔斯·林吉斯。
1918年至1940年間的死刑制度
1918年2月,立陶宛宣布自俄羅斯帝國獨立時,也繼承其1903年刑法典,該法典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有死刑(例如:密謀干預皇位繼承);但《軍事戰爭法》則對30種罪行定有死刑,包括土匪、搶劫、強姦、預謀殺人等,處決方式則是槍決或絞刑。[7]1919年2月,立陶宛修法時,仍保留這種雙重標準:刑法廢除死刑,軍法保留死刑(立陶宛語:Ypatingi valstybės apsaugos įstatai)。[8]1919年修法後的立陶宛軍法第14條對8種罪行定有死刑,包括叛國、顛覆政府或官員、武裝搶劫和謀殺罪等。[9]:31 1920年制定臨時憲法時,代表們甚至曾討論要廢除死刑。[8]不過,立陶宛到1938年11月前都保持戒嚴狀態,而未通過廢死。直到1939年德國對立陶宛下達最後通牒前幾個月,立陶宛才取消戒嚴。[9]:45
歷史學家西吉塔·切爾內維丘特(立陶宛語:Sigita Černevičiūtė)估計,戰間期立陶宛共和國至少有146人被處決,但相關紀錄破碎而零散。[10] 在戒嚴法下,雖然法律規定處刑方式為槍決或絞刑,軍方仍只用槍決處刑。[11]1937年1月,立陶宛修正刑法,規定改用毒氣處決;因此,1937年至1940年間,立陶宛在考那斯要塞第一堡壘中設有毒氣室[11],這在當時被認為是比較文明和人道的做法。首次毒氣處決發生於1937年7月27日,死刑犯布羅尼烏斯·波古津斯卡斯(立陶宛語:Bronius Pogužinskas,37歲),因殺害某個猶太家族的5名成員而被處刑。[11]切爾內維丘特統計,戰間期立陶宛至少有9名死刑犯是被毒氣處決;這9人中有8人是謀殺犯,8人中有1人除了謀殺罪,也因涉嫌在1935年蘇瓦爾基亞農民暴動中從事反政府行為被判有罪。最後一起已知的毒氣處決發生於1940年5月19日,罪名是搶劫。1940年6月,蘇聯占領立陶宛後,毒氣室的存廢便無從考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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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獨立戰爭時期,並非所有死刑都合乎程序。例如1919年共產主義者費利克薩斯·瓦利烏卡斯夫婦未經審判便被處死。尤爾吉斯·斯莫爾斯基斯刑責為6年有期徒刑,但仍被處死,理由是試圖逃獄。[9]:127
1920年2月,4名男子試圖煽動駐紮於考那斯的士兵發動軍變而被處決。[12]1926年12月政變後至1940年6月蘇聯占領立陶宛期間,立陶宛總統安塔納斯·斯梅托納實施獨裁統治,並處決數名政治犯。1926年政變後,發動政變的立陶宛軍方迅速處決4名立陶宛共產黨領袖,另有2位共產黨人刑責降為無期徒刑。[13][14]1927年9月,有8人因參與反對斯梅托納獨裁統治的陶拉蓋起義而被處決,另有14人獲得特赦。[12]亞歷山德拉·沃西留斯(立陶宛語:Aleksandras Vosylius)因企圖刺殺立陶宛總理奧古斯丁納斯·沃爾德馬拉斯,而在1929年5月被處決。[13]有18人因參與1935年蘇瓦爾基亞農民暴動而被判處死刑,但大多數人都被特赦,僅有5人被處死。[13]斯梅托納也在其他情況下慷慨動用特赦權。例如,包括彼特拉斯·庫比柳納斯將軍在內的3位死刑犯,因他們在1934年反斯梅托納政變中的角色而獲得特赦;另有5人在諾依曼-薩斯案(英語:Neumann–Sass case)中被以謀殺罪判處死刑,但也獲得總統特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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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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