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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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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制性法律(英語: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指的是管理《美國憲法》解釋和實施的法律體系。該體系涉及美國聯邦政府相對於各州的權力範圍以及個人的基本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對憲法以及州和聯邦法規的合憲性具有最終解釋權。
![]() |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23年7月18日) |
最高法院
在美國最高法院成立的早期,其通過「馬伯利訴麥迪遜案(5 U.S. 137 (1803))」和「弗萊徹訴佩克案(10 U.S. 87 (1810))」的判決宣布: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所賦予其的司法權中包含了司法審查權,以審查州或聯邦法律的合憲性。[1][2] 這些案件的判決授權最高法院可廢除已頒布的違憲法律。[3] 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權以違反憲法中的「合同條款」(參見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平等保護條款」(參見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商業條款」(參見合眾國訴洛佩茲案)等為由為廢除了對應的州法律。[4][5][6][7]
美國最高法院的釋憲對於聯邦政府的立法、行政部門;聯邦系統的下級法院及所有的州法院均具有約束力。[8] 這種具有約束力的解釋或先例體系是從普通法體系(稱為「遵循先例」)演變而來的。在普通法體系中,法院受其自己先前的裁決和上級法院的裁決的約束。[9] 英國普通法法院和大陸法系法院都無權宣布立法違憲,但美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擁有宣布聯邦或州立法違憲的權力。[10]
聯邦體制
個人權利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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