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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領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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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領地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Territorial Court)是美國國會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的「領地條款」而在美國領地上所設立的聯邦法庭。[1] 大多數的美國聯邦領地法院已經被撤銷,因為這些領地已經建制為州或被歸還主權。目前還在運營的美國聯邦領地法院還有三個:關島地區法院、北馬里亞納群島地區法院和維爾京群島地區法院。[2]
美國聯邦領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類似於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而且它們的名字也非常近似,但是美國聯邦領地法院並不與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完全相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是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而建立,它們僅存在於美國聯邦司法管轄區,也就是美國的50個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
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是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而設立的聯邦法院,所以它們同時還承擔了各自司法轄區內美國聯邦破產法院的職責;而對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來說,各自司法轄區內的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是在其監督下但單獨設立的。同時,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法官是無權允許上訴人上訴及向哪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的。[1] 在美國最高法院所審理的「阮訴美國聯邦案」中,提出了由兩名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和一名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法官組成的上訴法院小組來決定上訴人是否有權上訴。但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這個提議。
此外,美屬薩摩亞並沒有設立美國聯邦領地法院。[3]此地所產生的聯邦法律訴訟通常交由美國夏威夷聯邦地區法院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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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多黎各與哥倫比亞特區
波多黎各聯邦地區法院和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屬於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設立的聯邦地區法院,而非聯邦領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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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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