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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後美國少年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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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1976年後的美國少年死刑犯名單。這份名單列出的是「犯案時未達法定成年年齡,尚為青少年」的死刑犯。美國曾在1972年一度廢除死刑,但後來又在1976年恢復這個制度[1]。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各州的死刑法規違憲,卻引來國會和35個州議會抵制,重修死刑法規,1976年獲最高法院認同,美國再度有了死刑制度[2]

美國在1976年後死刑法規雖仍有改變(2002年,將智能障礙者處死為違憲),但終止處死少年犯卻一直要等到2005年的羅珀訴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最高法院宣布處死少年犯為違憲為止。在1976年至2005年間,美國一共處死了22名少年犯,而且這22人都是男生[3]。其中21位是在17歲時犯罪,只有肖恩·塞勒斯(Sean Sellers)的犯罪年齡是16歲。

美國最早在1642年就有處死少年犯的案例,當時美國還是英國十三州殖民地。1642年,16歲的托馬斯·格朗格(Thomas Graunger)因獸交罪被判死刑,在普利茅斯殖民地被處死[4]。1786年12月20日,美國絞死獨立以來所處死年紀最小的罪犯,漢娜·阿庫希,被處死時年僅12歲[5]。19世紀時的美國法官大多不願處死14歲以下的少年犯,但還是有兩名年幼少年犯。其中一名黑人少年犯沒有在史書上留下名字,另一名是詹姆斯·亞森,犯案時年僅10歲[6]。到了20世紀時,美國已經很少有年幼的少年死刑犯,此時年紀最小的少年死刑犯是小福瓊·弗格森(Fortune Ferguson, Jr.),被處決時只有13歲;其次是喬治·史丁尼,死亡時只有14歲。而其他93%的少年死刑犯犯罪時是16歲或17歲[7]

從這些死刑記錄可以發現,非洲裔美國人佔少年死刑犯的大多數,殖民地和獨立後300多年來,有三分之二的少年死刑犯是黑人,而且越往南方的州份所佔的比例越重[7]。從罪名來看,80%因謀殺罪被處死,其餘是因強暴或強暴未遂被處死。

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以5-4票確定依據憲法第八修正案,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罪犯判處死刑為違憲。終結美國處決少年犯的歷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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