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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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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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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一般針對侵犯美國利益的國家。自《1807年禁運法案》的實質性失敗後,美國聯邦政府直到20世紀才再度對外國實施禁運經濟制裁。美國的貿易政策在過去曾完全是一個經濟政策問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重返舞台,而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倡將此類製裁作為國際聯盟執行和平的一種方法。[1]然而,他未能將美國帶入國聯,美國也沒有加入1935年國聯對意大利的制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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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以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計劃及武器出口管制制裁的國家
  被全面制裁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主要針對威脅和平、社會穩定和國家主權,和/或助長衝突的個人和實體)
  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及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美國

不過,在1940年,美國參與了對抗日本的ABCD包圍網,在《1925年氦氣法英語Helium Act of 1925》中禁止氦氣的出口。冷戰時期,人們對貿易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興趣擴大,並實施了許多經濟制裁,1986年的《全面反種族隔離法英語Comprehensive Anti-Apartheid Act》便是其中之一,雖然僅生效了五年。後來,制裁又針對美國政府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國家。

國家性制裁的概念是在二戰結束時聯合國成立時實現的。制裁的舉措減少了奴隸販賣、毒品交易,並為各國提供了用於外交政策的非暴力脅迫方法。

美國政府進行的禁運和制裁包括:

  • 禁止與武器相關的出口[3]
  • 對軍民兩用技術出口的控制
  • 對經濟援助的限制
  • 財務限制:
    • 要求美國反對世界銀行和其他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
    • 放棄外交豁免權,允許恐怖分子受害者家屬向美國法院提起民事賠償
    • 對於在所列國家/地區賺取的收入,公司和個人的稅收抵免被拒絕
    • 免稅商品免除暫停從這些國家的進口
    • 有權禁止美國公民與名單上的政府進行金融交易,除非獲得美國政府的許可
    • 禁止美國國防部與名單上國家控制的公司簽訂超過10萬美元的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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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構

授權法源

以下法律授予總統批准禁運:

另外,一些法律明確禁止與某些國家進行貿易:

  • 1963 年古巴資產管制條例
  • 1992年古巴民主法案英語Cuban Democracy Act
  • 1996 年赫爾姆斯-伯頓法案(古巴)
  • 1996 年伊朗和利比亞制裁法案
  • 2000 年貿易制裁改革和出口促進法(古巴)
  • 2006 年伊朗自由和支持法案
  • 2010 年全面伊朗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

目標方

截至 2020年12月,美國已制裁:

國家

更多信息 國家, 推出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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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更多信息 國家, 描述 ...

販賣人口報告

以下國家在被列為美國人口販運報告中的 3 級國家時受到限制:

更多信息 國家, 描述 ...

列出的一些國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但世貿組織規則允許出於非經濟目的的貿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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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來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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