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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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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一般針對侵犯美國利益的國家。自《1807年禁運法案》的實質性失敗後,美國聯邦政府直到20世紀才再度對外國實施禁運和經濟制裁。美國的貿易政策在過去曾完全是一個經濟政策問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重返舞台,而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倡將此類製裁作為國際聯盟執行和平的一種方法。[1]然而,他未能將美國帶入國聯,美國也沒有加入1935年國聯對意大利的制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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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面制裁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主要針對威脅和平、社會穩定和國家主權,和/或助長衝突的個人和實體)
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及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美國
不過,在1940年,美國參與了對抗日本的ABCD包圍網,在《1925年氦氣法》中禁止氦氣的出口。冷戰時期,人們對貿易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興趣擴大,並實施了許多經濟制裁,1986年的《全面反種族隔離法》便是其中之一,雖然僅生效了五年。後來,制裁又針對美國政府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國家。
國家性制裁的概念是在二戰結束時聯合國成立時實現的。制裁的舉措減少了奴隸販賣、毒品交易,並為各國提供了用於外交政策的非暴力脅迫方法。
美國政府進行的禁運和制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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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構
授權法源
以下法律授予總統批准禁運:
- 1917 年敵對交易法
- 1961 年對外援助法
- 1977 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
- 1979 年出口管理法
另外,一些法律明確禁止與某些國家進行貿易:
- 1963 年古巴資產管制條例
- 1992年古巴民主法案
- 1996 年赫爾姆斯-伯頓法案(古巴)
- 1996 年伊朗和利比亞制裁法案
- 2000 年貿易制裁改革和出口促進法(古巴)
- 2006 年伊朗自由和支持法案
- 2010 年全面伊朗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
目標方
截至 2020年12月,美國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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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報告
以下國家在被列為美國人口販運報告中的 3 級國家時受到限制:
列出的一些國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但世貿組織規則允許出於非經濟目的的貿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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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來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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