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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席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資深大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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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席大法官(英語: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司法機構的領袖,主管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主持彈劾美國總統的參議院會議。同時按近現代傳統,首席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的宣誓儀式,雖然這樣的做法沒有《美國憲法》和其他任何法律規定。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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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說明設立首席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敘述了。至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ur)」,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願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H·倫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首席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過,他將不能成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繼續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羅伯茨,在被任命之前並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
首席大法官經常被錯誤地寫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實並不然,根據《美國法典》,它的全稱是「美國首席大法官」。這一頭銜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薩蒙·P·蔡斯的建議下改變的,因為他想強調最高法院與聯邦政府部門具有同等地位。與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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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除履行與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職責外,首席大法官還有擁有另外一些特定職責。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首席大法官在總統被彈劾過程中主持參議院。主持過總統彈劾過程之首席大法官共有三位:1868年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中的薩蒙·P·蔡斯,1999年克林頓彈劾案中的威廉·倫奎斯特和2019年特朗普彈劾案中的約翰·羅伯茨。同時,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總統擔任代總統,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總統彈劾過程中同樣主持參議院。迄今為止,還未有副總統被彈劾過。
首席大法官被認為是最有資歷的法官。因此,首席大法官須主持各種案件討論與投票會議、首先發言,且對整個討論產生重要影響。此外,首席大法官還在美國總統宣誓時擔任監誓人,雖然這一傳統已超出了美國憲法對首席大法官的職責規定。
歷任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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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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