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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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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United Nati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nel),是1994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99年1月15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背景

各締約國深為關切蓄意攻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而造成傷亡的數目日益增加;承認現行保護他們的措施尚不充分;深信亟需採取適當有效的措施,防止對他們的攻擊行為,並懲罰犯下此種攻擊行為者。各國為此制訂本公約各條款。[3]

內容

公約[3]規定聯合國行動的軍事部門和警察部門及其車輛、船舶和航空器應有明顯的識別標誌,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應攜帶適當的身份證件;規定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應尊重東道國、過境國的法律規章。
公約規定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其裝備和駐地不得成為攻擊目標或阻止他們履行其任務的任何行動的目標,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他們的安全和保障。公約還對釋放交還被捕被扣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義務,具體危害罪行及其防止措施,管轄權、起訴和引渡,遞送情報等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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