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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31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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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31號決議於2015年7月20日通過,該決議是關於伊朗核問題的。由伊朗外交部負責談判團隊與外交部長穆罕默德·賈瓦德·扎里夫達成的協議經過審批後,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3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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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敦促執行《聯合全面行動計畫》的時間表,並對解除對伊朗的制裁做出了一些措施。在簽訂《聯合全面行動計劃》的國家中除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五國外,還加入了伊朗、德國和歐盟。[1][2]
2016年3月29日,美國、英國、法國和德國四國聯合致信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指責伊朗在最近進行的一次導彈試驗嚴重違反第2231號決議。信中稱這些導彈「本質上能攜帶核武器」。然而,他們沒有聲稱這些試驗是非法的。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要求伊朗避免從事與彈道導彈相關的活動(「伊朗被要求不得從事任何設計用於獲取核武器的彈道導彈相關活動,包括通過這種技術發射彈道導彈」)。然而由於第2231號決議中對此種情況並沒有明文限制,所以各國也很難就此事作出舉措。[3][4]
該項決議於2020年10月18日到期。在此之前,伊朗一直在履行該協議,但由於美國單方面退出協議並重新實施對伊朗的制裁,導致伊朗逐步放棄了其履行協議的承諾。[5]到期之後,伊朗開始增加其濃縮鈾庫存量,加速核活動。然而,隨着新的美國政府上台,一些人呼籲重新加入該協議,以避免伊朗繼續加速其核活動。儘管目前還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但各方正在繼續努力達成一項新的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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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696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737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747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03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35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2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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