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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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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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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委員會CND)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的職司委員會之一,也是聯合國系統內的核心毒品政策制定機構。麻醉藥品委員會還根據三項國際藥物管制公約承擔重要職責,與其他三個條約授權的機構: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代表秘書長)、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麻醉品管制局一起。 [1]

事实速览 簡稱, 成立時間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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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亨利·盧多維克·沙曼(Charles Henry Ludovic Sharman)(1938年攝)是 CND 的第一任主席

麻委會的前身是國際聯盟下屬的鴉片及其他危險藥物販運諮詢委員會,由國際聯盟第一屆大會於1920年12月15日成立, [2]該委員會於1921年至1940年舉行會議[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早在1946年,根據經社理事會第9(I)號決議,麻醉藥品委員會就已成立。 [4]最初,麻醉藥品委員會僅由15個「聯合國會員國,其中均為重要生產國或製造國,或非法販運麻醉品構成嚴重社會問題的國家」組成。

首批成員國包括加拿大中華民國埃及法國印度伊朗墨西哥荷蘭秘魯波蘭土耳其英國美國蘇聯南斯拉夫[4]麻醉藥品委員會於1946年12月在加拿大大使查爾斯·亨利·呂多維克·沙曼 (Charles Henry Ludovic Sharman)的主持下舉行首次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上,麻醉藥品委員會決定接管此前由國際聯盟擁有的所有與毒品有關的權力和授權。 [5]

起初,麻委會的任務是協助經社理事會監督有關麻醉藥品的國際公約和協定的實施情況。 [4]1991年12月,大會第46/104號決議賦予麻委會額外的職責,即擔任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的理事機構,該規劃署現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管理。 [6]

麻醉藥品委員會有兩個不同的職責領域:

  1. 國際藥物管制公約規定的條約職能和規範職能,
  2. 作為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的理事機構,發揮業務和政策指導作用,該規劃署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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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功能

麻委會是國際毒品管制政策領域的主要決策機構。

麻委會可根據1961年公約第8條和1971年公約第17條,就公約的實施提出建議。 [8]

藥物調度決策

根據國際藥物管制公約(即: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61年精神藥物公約》《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公約》),麻醉藥品委員會有權決定藥物管制範圍: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麻醉藥品被列入1961年公約四個附表之一(簡單多數票通過),置於國際管制之下;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將精神藥物列入《1971年公約》四個附表之一(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置於國際管制之下;
  • 根據國際麻管局的建議,將前體列入《1988 年公約》的兩個表格之一,從而置於國際管制之下。

每個附表和表格都包含一項具體的管制制度。 [9]根據1961年公約第3條、1971年公約第2條和1988年公約第12條的規定,麻委會決定將物質增列至附表/表格,以及轉移或刪除某些物質。 [10]表決後,締約國可根據1961年公約第3條第(8)款、1971年公約第2條第(8)款和1988年公約第12條第(7)款的規定,請求經社理事會審查麻委會作出的附表決定。 [11]

只有世界衛生組織(針對1961年和1971年公約)和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針對1988年公約)可以提出改變物質管制範圍的建議。 [12] [13] [14]

政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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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開會地點: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麻醉藥品委員會為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提供政策指導,該規劃署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管理。委員會還負責制定和監督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政策文件。 [15]過去十年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2009年《關於開展國際合作以綜合、平衡戰略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政治宣言和行動計劃[16]麻醉藥品委員會2014年關於會員國執行政治宣言和行動計劃情況高級別審查的部長級聯合聲明[17] ,以及題為「我們對有效處理和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共同承諾」的大會第三十屆特別會議成果文件。 [18] [19] 2019年3月,麻委會通過了《部長宣言》,承諾加快全面實施這三項政策文件,並決心在2029年審查所有國際毒品政策承諾的落實進展情況,並在2024年進行中期審查。 [20]

麻委會履行其作為理事機構的職責,在其常務會議上通過決議[21]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提供政策指導並監督其活動。 [22]此外,麻委會還根據執行主任的提議,批准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管理的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的預算。 [23]

麻醉品管制局與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同為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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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麻委會通常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 主要會議通常在三月份舉行,為期一周。
  • 通常在12月舉行一次簡短的續會,討論行政和預算事宜。在12月的會議期間,將與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CCPCJ)舉行聯席會議,以管理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成員資格和決策

麻委會由53個國家組成,任期為四年[24] [25]按照聯合國區域集團的規定,各區域席位分配如下:

  • 11個代表非洲
  • 亞太地區11個;
  • 10個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GRULAC) ;
  • 6個代表東歐
  • 西歐和其他國家 (WEOG)為14個;
  • 每四年,亞太地區和 GRULAC 地區之間輪換1個席位。

經社理事會第845(XXXII) 號決議和第1147(XLI) 號決議規定,成員由以下選舉產生:

  • 來自聯合國會員國、各專門機構成員國和《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締約國;
  • 充分考慮到鴉片古柯葉重要生產國、麻醉藥品製造領域重要國家以及吸毒或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構成嚴重問題的國家的充分代表性;
  • 考慮到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則。

不屬於53個CND成員國的其他國家仍可參加CND會議並就決定和決議進行談判:CND成員國只允許提出新草案並對日程安排建議進行投票。

決策程序

麻委會是一個由主權國家而非個人組成的政府間機構。其決定和決議均依據經社理事會各職能委員會的《議事規則》作出。 [26]儘管有議事規則,但委員會通常本着「維也納精神」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做出決定。尤里·費多托夫(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執行主任)曾將「維也納精神」描述為:「所有相關方都願意並致力於齊心協力,即使在最困難的問題上也尋求共同的解決方案」。 [27]然而,近年來,「維也納共識」也受到了諸多批評。 [28] [29] [30]

根據國際藥物管制公約作出的安排決定分別受1961年、1971年和1988年公約所載程序規則的管轄,因為它們取代了lex specialis原則。 [31]儘管如此,麻委會有時會無視經社理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基於條約的要求,就像在審議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大麻和大麻相關物質的建議時出現的情況一樣。 [14]

批評

麻醉藥品委員會由常駐維也納的政府和部長級代表組成,與其說是一個專家小組,不如說是一個政治委員會。正因如此,許多討論和談判並非基於對毒品政策問題的深入了解。此外,麻醉藥品委員會內部的決策主要源於耗時的政治談判,需要達成共識,這使得政策觀點可能被某些利益相關者的政治利益所左右。

對麻委會的另一個批評與該委員會工作程序的官僚主義性質有關。儘管麻委會專注於毒品問題(這是一個多學科議題,也涉及人權、健康、發展環境問題),但它很少與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建立協調,例如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艾滋病署)、人權理事會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土著問題常設論壇等。 [32] [33]

有人批評CND也沒有為民間社會利益相關者(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學術界和受影響人群)留下足夠的代表空間。 [34]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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