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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列表

中華民國駐日本代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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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中華民國派駐日本最高層級外交官。1972年兩國斷交,1973年改稱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簡稱駐日代表)。

事实速览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類別 ...

沿革

中華民國成立後,繼承清朝與日本的外交關係,1938年至1952年間曾因中日戰爭而斷絕,戰爭期間日本扶持的滿洲國汪精衛國民政府亦曾指派駐日大使。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結束戰爭狀態後恢復。

1972年9月,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同時依一中政策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雙方改為互派名義上不具外交官身分的駐地代表至今。201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包括駐日本代表在內的大使級外交官的官銜統一稱為「大使」,代表處館長對外則繼續使用「代表」職稱。[註 1]

歷任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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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交後的駐日本代表(大使級)(1973年迄今)

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斷交後,駐日最高外交使節變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駐日本代表」,相對的日本使節則是日台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代表」。2012年9月1日,依修訂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均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之館長(包含大使館與代表處)均以大使稱之,代表處館長對外仍稱代表[註 1]

更多信息 姓名,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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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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