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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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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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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或者雄檢,是中華民國檢察機關,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署辦公

事实速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機構概要 ...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33年(昭和8年),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並同時設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此即高雄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

  • 1945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管轄區域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易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 2016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管轄北高雄26區,本署轄區縮減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及東沙與南沙群島。
  •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檢察署機關銜刪除「法院」二字,直接稱為檢察署。[1]
  • 2018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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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域

更多信息 縣/市, 區域 ...

[2]

機關組織

本署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觀護人室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3]

歷任檢察長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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