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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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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是1993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背景
各締約國認識到改善船舶融資條件和發展國家商船隊的必要性;確認宜在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領域實現國際統一性,制訂公約各條款。[3]
內容
公約[3]首先對抵押權、質權和擔保物權的承認執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規定。此外,公約還對所有權或登記的變更,船舶優先權及其優先順序、特性、時效,留置權,轉讓和代位,強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暫行變換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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