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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
1932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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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英語:Protection against Accidents (Dockers) Convention)是1932年4月27日第十六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32年傷害防護(碼頭工人)公約(修正),是國際勞工組織第32號公約(C032)。[1][2]公約於1934年10月30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為保護船舶裝卸工人安全,規定船塢、碼頭、埠頭等的要道和岸上類似場所應加以維護,且應有上下船的安全設備(舷梯、跳板、扶梯等)。
具體(公約第三條)包括:
- 設置安全有效的燈光;
- 充分清除貨物;
- 碼頭邊緣空隙大於90厘米且應清除障礙;
- 在相關場所(要道、人行道、潛箱、船塢門等)安裝不低於75厘米的欄杆;
等。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6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14個締約國根據1979年職業安全和衛生(碼頭工作)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對包括中國在內的32個國家生效。中華民國於1935年11月30日批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1984年6月11日承認該公約,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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