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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伯塔省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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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艾伯塔省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10種類型,分別為城市行政區劃(市、鎮、村、夏令村)、特別行政區(specialized municipalities)、鄉村行政區劃(行政區、高級區、特別區)、梅蒂人定居地、印第安人保留地。除去高級區與印第安人保留地外,其餘行政區均由當地居民自治,並依照省法案建置;高級區( improvement district)則由省政府或聯邦政府直轄;印第安人保留地則歸聯邦所屬,由第一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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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體
艾伯塔省現有17個市,108個鎮,95個村,51個夏令村。 依照城市政府法案(Municipal Government Act),成立「市」需滿足:人口大於10000;當地絕大部分建築物所占地片小於1,850 m²。成立「鎮」,需滿足:人口大於1000;當地絕大部分建築物所占地片小於1,850 m²。成立「村」需滿足:人口大於大於300,當地絕大部分建築物所占地片小於1,850 m²。成立「夏令村」需滿足:居住建築物所占地片數大於60;人口少於300人,且絕大部分人口並不常居於此地。
艾伯塔省現有5個特別行政區。
艾伯塔省現有64個行政區,8個高級區,3個特別區。
艾伯塔省無建制地區包括2個城市服務區,389個村鎮,1個鎮區,以及其他未建制地區。
艾伯塔省現有8個梅蒂人定居點
印第安人保留地總面積6,566.6平方公里。
普查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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