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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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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4月1日起,蘇格蘭被劃分為32個「議會轄區」(英語:council areas;蘇格蘭蓋爾語:comhairlean),而某些轄區可選擇使用蓋爾語的名稱「Comhairle」作替代[1]。每個轄區各自會由一個議會管理。
蘇格蘭行政區劃的變化
現時的蘇格蘭行政區劃,是根據1994年地方政府等 (蘇格蘭) 法令所劃分:全境含週遭離島共分為32個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y Region),並於1996年4月1日起生效。但是,有不少蘇格蘭人還是習慣原本分為33個區(Region)的舊分法,蘇格蘭的「區」在性質上因為與英格蘭及威爾斯的「郡」(County)性質接近,因此常常被誤稱為郡,「區」的底下還有第二級的次區劃「次區」(District),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啟用。1996年的行政區重劃除了在分區數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將原本的「區」「次區」兩級制簡化為一級制;緊急服務、選舉及物業評佔事務、衛生事務範圍並不同與行政區劃。
在此之前,蘇格蘭的次區劃的確稱為郡(Administrative County,行政郡,自1889年時啟用),而在1889年之前,原本都是使用起源於中古時代的市(City),自治市(Burgh,相當於英格蘭的Borough),與教區(Parish)這類舊行政區劃。
傳統上每一個擁用高度自治實體的burgh,由1707年與英格蘭合併後,可派兩位(共72席)英國國會議席;成為蘇格蘭行政區劃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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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統計單位命名法
根據地域統計單位命名法,蘇格蘭分為東蘇格蘭(面積17,969平方公里)、西南蘇格蘭(面積23,047平方公里)、東北蘇格蘭(面積6,497平方公里)和高地和群島(面積40,333平方公里)。
行政區

行政區為單一層級(single-tier)的行政區,似單一管理區,政府有原先縣和區2級行政區的權限。
該層級的行政區共有32個議會轄區(council area)。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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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下屬司法轄區
自1975年元旦起,蘇格蘭有六大司法轄區(英語:Sheriffdoms):[2]
- 格拉斯哥和斯特拉斯克爾文(Glasgow and Strathkelvin)
- 格林皮安、高地及附島(Grampian, Highland and Islands)
- 洛錫安及邊區(Lothian and Borders)
- 北史崔克萊(North Strathclyde)
- 南史崔克萊、丹佛里斯及蓋洛威(South Strathclyde, Dumfries and Galloway)
- 泰塞德、中央及法夫(Tayside, Central and Fife)
民政區
從1930年代起並無行政功能的民政區(參見民政區列表),仍為人口普查的基本單位。
社區
社區是蘇格蘭層級最低的行政區,可透過民選產生的社區議會為溝通途徑,向上級本地政府反映意見。截至2012年3月,共有1369個社區議會區劃設於蘇格蘭境內,其中部分社區議會代表了議會區內的多個社區。[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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