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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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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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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處決summary execution)又譯簡易處決[1],指的是一個被指控為犯罪的人得到未經過充分及公正審判的權益而被立即處決。作為即決裁判結果的處決(例如戰地軍事審判)有時候也被包含進來,但這一術語通常指的是在一個非常短的時期內同時完成抓獲、控告及處決這一系列程序,而不經過任何公平公正公開之審判。在國際法下,在戰鬥中拒絕接受合法投降並且殺害投降者(殺無赦)也被歸類為一種草率處決(謀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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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科·戈雅油畫《1808年5月3日的槍殺》,描繪了馬德里五月二日起義西班牙人被法國軍隊草率處決的情景。

草率處決在警察軍隊以及準軍事部隊組織中被實踐,常常被與游擊戰反叛亂恐怖主義以及其他涉及破壞正常處理控告犯人、公民或軍隊的程序的情況聯繫起來。

軍事審判

於軍事審判下,草率處決幾乎在所有情形下皆是違法的,唯有適格的軍法官在軍事法庭內判定有罪並且處以死刑才算合法正當。

戰爭罪犯

許多諸如《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的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法皆維護那些遭俘獲的正規、不正規敵軍及平民。戰俘必須被謹慎地對待並且絕對不允許被草率處決,亦即《日內瓦公約》內的《第二附加議定書》所述:

對犯有罪行的人,除遵照具備獨立和公正的主要保證的法院定罪宣告外,不應判刑和處罰。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第六條第二款

戰爭罪犯中的例外

戒嚴法下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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