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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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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起,荷蘭的王位按照絕對長嗣繼承制傳遞(排行最長的子女繼承王位)。從1814年到1887年間,荷蘭君主繼承採用薩利克法繼承制,即如果沒有合格的男性親屬,王位只能由最親近的女性親屬繼承。1887年開始採用男性優先長子繼承制,1983年引入絕對長嗣繼承制時廢除男性優先。自1922年憲法修改將繼承範圍限制在現任君主有血緣關係的三級關係親屬之內。[1][2]

王位繼承順序
下面的列表包含了目前有資格繼承王位的所有人(編號為1到8)及其可能擁有繼承權的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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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貝婭特麗克絲的第二個兒子約安-弗里索王子在沒有尋求議會批准的情況下於2004年結婚,因而被從繼承名單中刪除。他的兩個女兒也無繼承權。[7]
- 荷蘭的伊蓮公主(貝婭特麗克絲的妹妹)在未經議會批准的情況下與卡洛斯·烏戈結婚,因而被從繼承名單中刪除。
- 克里斯蒂娜公主(貝婭特麗克絲最小的妹妹)也被從名單中刪除,因為她與Jorge Pérez y Guillermo結婚。 這對夫婦決定不尋求議會批准他們的婚姻。
- 彼得 - 克里斯蒂安王子和弗洛里斯王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兩個年輕兒子)被從名單中刪除,因為他們都決定不尋求議會批准2005年的婚姻。[8]
- 莫里茨王子和博恩哈德王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兩個年長兒子),他們的後代並不在繼承範圍之內,因為他們與在位的君主關係過於疏遠。當威廉 - 亞歷山大於2013年4月30日成為國王時,瑪格麗特公主的後代就失去了繼承權,除非瑪格麗特有辦法繼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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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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