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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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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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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籍法案》旨在界定荷蘭公民的定義,並規範加入及退出荷蘭國籍的方式。

事实速览 荷蘭國籍法案, 引稱 ...

根據此法案的規定,荷蘭公民身份主要以血統主義界定,並於特殊情況下實施屬地主義

歷史

最早的一部《荷蘭國籍法案》(下稱「舊國籍法」)於1850年制訂,清晰界定荷蘭國籍與公民權的定義,以填補既有法律對國籍解釋的空白。而在1892年,舊國籍法經過一次重大修訂,確立以父系[1]血統主義為基礎的國籍判斷原則[2],並一直沿用至1985年。

為配合荷蘭政府擬於1985年中起,嚴格執行歐洲各國簽訂的《減少多重國籍狀況協定》[3],加上舊國籍法中荷籍無法循母系傳承。因此,荷蘭國會於1984年12月通過經大幅重寫的《荷蘭國籍法案》,以解決上述問題。法案隨後得到荷蘭女王御准,並於1985年元旦起生效[4]

取得荷蘭國籍

憑出生途徑

根據現行的新國籍法,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循世系資格繼承荷蘭國籍:

  • 婚生:其父或/及母任何一方為荷蘭公民(不論出生地)
  • 非婚生:其生父必須為荷蘭公民,且於出生前已向當局申報

除此以外,荷蘭國籍法亦規定部分人士,可憑屬地原則自出生起成為荷蘭公民:

  • 父或/及母一方尚未入籍,但具備荷蘭永住權,並於荷蘭領土[註 1]出生[5]
  • 任何於荷蘭領土、船舶或飛機上尋獲的孤兒,且在5歲前生父/母身份仍未確定[6]

憑出生以外途徑

在新國籍法的框架下,外國人或其他與荷蘭有聯繫人士,可按照所需條件,循常規歸化或國籍選擇手續入籍。

歸化

在一般情況下,外國人必須循歸化手續入籍,並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18歲
  • 於荷蘭住滿5年,並已具備永住權證,期間亦不能有任何刑事紀錄
  • 於「荷蘭語作為第二語言考試」中獲取一級或二級成績,以證明語言能力達標[7];同時,亦須於公民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
  • 放棄外國國籍(以下情況除外:原籍國法律或/及政策不容許、於荷蘭土生土長但未曾入籍,或經當局甄別為難民[8]

然而,特定人士於申請入籍時,可於居住年期要求方面,獲得不同程度的減免:

更多信息 特定情況, 申請入籍最短居留年期 ...

國籍選擇

若申請人與荷蘭有一定程度的聯繫,則可申請循國籍選擇手續入籍,僅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資格,以證明其聯繫即可:

  • 於荷蘭土生土長,但不合資格憑出生而取得荷籍(持外籍人士適用)
  • 於荷蘭土生土長,並住滿最少連續3年(無國籍人士適用)
  • 自4歲起已於荷蘭定居,直至最少18歲
  • 已退出荷蘭國籍,但仍於國內合法居留最少1年[9]
  • 與荷蘭公民結婚最少3年,並定居最少連續15年
  • 65歲或以上長者,定居最少連續15年
  • 由荷蘭公民撫養最少3年
  • 符合「隱性荷蘭人」定義(見下文)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士申請國籍選擇時,無須放棄外國國籍。

有關「隱性荷蘭人」的安排

按照舊版國籍法,荷蘭公民身份不能循母系血統承傳。為解決新法訂立前相關人士的身份問題,當局曾於1985-87年間推出特別入籍安排,容許只有母親一方具備荷蘭國籍、且並非婚生的人士(下稱「隱性荷蘭人」),循國籍選擇途徑成為荷蘭公民。然而,由於推廣不足,不少合資格人士無法趕及在限期(即1987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記[10]

在隱性荷蘭人權益團體等持份者施壓下[11][12],當局最終在2008年訂立特別法案[13],以設立供有關人士入籍的永久安排。上述安排於2010年10月1日起推出[14] ,資格如下[15]

  • 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出生(即舊國籍法被廢止前)
  • 只有母親一方具荷蘭國籍
  • 未及於1987年12月31日前登記,而無法循特設安排成為荷蘭公民
  • 無犯罪紀錄

根據法案規定,上述人士的荷蘭公民身份,均透過「國籍選擇」途徑取得[16]

喪失荷蘭國籍

如有以下三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有關人士將自動喪失荷蘭國籍:

  • 取得別國國籍後未有申報:凡年滿18歲[17]、自願取得別國國籍,又未有在十年內向當局申報者,會被自動退出荷蘭國籍[18]
  • 於海外定居:若有關人士自出生起同時獲得別國國籍、一直於當地定居,且於18歲後十年內未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申領/續領荷蘭護照
    • 申請保留國籍

他們將被自動退出荷蘭國籍。

  • 強制剝奪:若荷蘭公民被查出有以下行為,將被剝奪國籍:
    • 參與伊斯蘭國相關恐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前往相關衝突地區,並打算加入該組織)[19][註 2]
    • 申請入籍時弄虛作假,並被查出,或未有於歸化後如期放棄原有國籍(追溯期為入籍後12年內[註 3]
    • 於荷蘭對外戰爭期間加入敵軍

有關保留國籍手續的資格

根據2003年4月1日的修訂,以下荷蘭公民只需於屆滿18歲,或入籍別國日期起十年內主動申請,即可合法持有荷蘭與第三國多重國籍[18]

  • 自出生起即獲得別國公民身份,且於當地定居
  • 18歲以上公民以別國公民身份,於當地定居連續最少5年
  • 與外國人結婚,並循依親移民方式入籍當地(不包括目前仍為《減少多重國籍狀況協定》參與國的歐洲國家)

若於上述日期前因獲得別國公民身份,而被退出荷蘭籍的人士,則須於2013年4月1日或以前補交上述申請。

申請入籍及相關儀式

提交申請

不論入籍途徑,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副本,以茲核實[20]

  • 已填妥及簽立的二聯申請及聲明表格,包括:
    • 效忠聲明書
    • 放棄外籍聲明書(申請國籍選擇者不適用,下同);或
    • 豁免放棄外籍申述書(如適用)
  • 有效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 出世紙
  • 有效荷蘭永住權證或同等證明文件(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獲豁免)
  • 公民考試及「荷蘭語作為第二語言考試」合格證書(申請國籍選擇者獲豁免)

若旅行證件及出世紙並非以荷蘭法定語文(即荷蘭文、英文、法文或德文)刊印,申請人需同時提交該等文件的翻譯副本。

而在提交申請的同時,尚需繳納相應的申請費。按照現行收費表,單人申請歸化費用為€945,而申請國籍選擇為€200[21]

後續步驟

在交齊申請文件及繳交費用後,有關申請將提交移民及歸化局,進行最長為期一年的審查。完成後,有關結果將以信件寄送予申請人;若申請被拒,有關人士可於一個月內申請上訴[22]

而在收到批准信後,申請人尚需依期出席公民宣誓儀式,才能成為荷蘭公民,並獲發入籍證書。現行誓詞/確認詞如下[23]

英文語意如下:

中文語意如下:

荷蘭公民的權利

荷蘭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具備歐盟公民身份[24]
    •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
    • 參與歐盟及荷蘭國內各級選舉
    • 在海外急需協助時,若荷蘭於該國並無設立駐外機構,可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同類機構求助[25]
  • 合資格申領(及續領)荷蘭護照及身份證,當中前者可於全球188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

註解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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