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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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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蟑螂,又稱著作權流氓[1][2],是一種貶義詞,通常用於形容兩種人,一種是原版權擁有者自行將作品上傳至網際網路,引誘他人下載使用,當其他人使用後再以法律手段提告侵犯著作權,並藉由和解牟利。[1]另一種則是本身並不擁有版權,但藉由向原版權擁有者購買版權(有時甚至未取得版權[3])或是取得告訴委任後,再向違反著作權的其他人提告,並藉由和解牟利。[2]

批評者反對這種行為,因為他們認為這類行為是鼓勵創作此類(易被盜用的)作品並利用版權法的高額賠償條款賺錢。結果非但不會真正保護版權,反而會扼殺人們創作作品的意願。[4]

與在中國盛行的商標蟑螂不同,著作權蟑螂在德國最為活躍,因為德國的著作權法為版權所有者提供了許多種起訴的選擇。著作權蟑螂的術語和概念都在200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它源自另一個概念類似的貶義詞:專利流氓,即自己不生產或銷售產品,但藉由大量發起專利侵權訴訟以獲取賠償而獲利的人。[5]它與ASCAP等組織不同,後者收取版稅並盡力維護其成員的版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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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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