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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政府
蘇格蘭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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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政府(英語:Scottish Government / 蘇格蘭蓋爾語:Riaghaltas na h-Alba / 低地蘇格蘭語:Scots Govrenment)是蘇格蘭的行政機關,成立於1999年,而其創始依據1997年蘇格蘭憲政公投的通過[2]。按照英國權力下放的憲政制度,蘇格蘭政府負責執行該構成國的自治範疇政策,涵蓋經濟發展、教育、衛生、運輸、環境等領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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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首席部長是政府首腦,負責領導政府施政並揀選其他蘇格蘭部長。根據《1998年蘇格蘭法令》,蘇格蘭政府由蘇格蘭部長(英語:Scottish Ministers)組成,包括大臣、部長,以及兩名律政專員(檢察總長和法律政策專員)。內閣是蘇格蘭政府中最高層的決策機構,成員包括首席部長、內閣大臣、檢察總長、議會事務部長及蘇格蘭政府常任秘書長。
按照議會制傳統,蘇格蘭政府對蘇格蘭議會負責,依賴議會制定法律及審批預算。任何部長人選均須為蘇格蘭議會議員,並經議會批准後,方可獲君主程序性任命。蘇格蘭議會的職責屬於法律中未由英國國會所保留的其他立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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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885年,許多與蘇格蘭內部事務有關的職能被交由蘇格蘭事務部負責;這是英國政府部門之一,並由蘇格蘭大臣(後稱「蘇格蘭事務大臣」)領導。
而在1997年蘇格蘭憲政公投後,蘇格蘭事務大臣的大部分職能都被移交給了蘇格蘭首席部長;首席部長對權力下放的蘇格蘭議會負責。
首屆蘇格蘭行政院由首席部長唐納德·杜瓦領導,該屆政府是由蘇格蘭工黨和蘇格蘭自由民主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在這一時期,蘇格蘭行政院內官員分為部長和副部長。
工黨—自由民主黨聯合政府隨後在亨利·麥克利什和傑克·麥克康奈爾的領導下繼續存在。直至2007年蘇格蘭議會選舉後,由薩蒙德領導的蘇格蘭民族黨政府開始上台。蘇格蘭民族黨政府歷經薩蒙德、施雅晴和洪姆扎·尤薩夫三任首席部長,目前仍然掌控著蘇格蘭政府。
自2007年開始,蘇格蘭行政院開始使用「蘇格蘭政府」這一名稱;該名稱還通過《2012年蘇格蘭法令》予以確認。事實上,亨利·麥克利什曾試圖在2001年改用此名稱,但當時遭到了一些人反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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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蘇格蘭政府部長們的職責大體遵循了《1998年蘇格蘭法令》及隨後英國相關立法中所規定蘇格蘭議會的職權範圍。在英國國會立法規範權力下放前由英國政府大臣所負責的職責如果在之後隸屬蘇格蘭議會的立法範圍,則這些權力移交給蘇格蘭政府的部長們。
依據《1998年蘇格蘭法令》下放給蘇格蘭政府的職能包括:[6]
隨後又依據《2012年蘇格蘭法令》和《2016年蘇格蘭法令》,蘇格蘭政府被下放了如下職能:[7]
《1998年蘇格蘭法令》同時也規定,允許蘇格蘭部長在英國國會保留的領域內行使英國政府部長的權力;同樣,該法案也允許蘇格蘭部長將職能轉移給英國政府部長,或進行特定的「機構安排」。這種行政權力下放意味著蘇格蘭部長和蘇格蘭議會的權力並不完全相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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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蘇格蘭政府由蘇格蘭首席部長領導並由其與其他蘇格蘭部長及律政專員共同組成。
蘇格蘭議會提名一名議員並由英國國王任命為首席部長。[10] 首席部長任命其他部長來負責各部門事務。高級部長(也稱「內閣部長」)與首席部長共同組成內閣。
兩名律政專員人選無需出身於蘇格蘭議會,但仍需經過蘇格蘭議會的辯論及批准,最終由英國君主根據首席部長的提名而任命。[11]
蘇格蘭內閣成員共同負責蘇格蘭政府內部的政策協調,它得到了位於聖安德魯大廈的內閣秘書處的支持。在蘇格蘭議會開會期間,內閣每週舉行一次會議。[12] 會議通常於週二下午在首席部長的官邸布特大樓舉行。[13] 蘇格蘭內閣成員在任職期間會收到藍色的寄件盒供其使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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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初級部長也享有「部長」頭銜,他們通過任命進入蘇格蘭政府。但與內閣部長不同的是,每個初級部長都在相應的負責領域內受到一名指定內閣部長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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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
按照《1998年蘇格蘭法令》,蘇格蘭公務員屬於英國公務員體制[17];日常事務上會協助蘇格蘭部長制定及執行政策,並就其職務事宜向蘇格蘭負責[18]。截止2024年6月,蘇格蘭政府有8911名公務員[19],佔英國公務員團隊的10%。
蘇格蘭政府常任秘書長是蘇格蘭政府內最資深的公務員,亦是首席部長的首要政策顧問和蘇格蘭內閣的秘書。
蘇格蘭公務員團隊由8名總監(Director-general)共同領導。每名總監須管理及監督多個部門及機構,共同落實蘇格蘭政府的政策目標[20]。與此同時,政府亦會委任6名非執行總監,為公務員管理層提供專業意見[18][21]。
自2010年12月起,蘇格蘭政府由大約40個署負責提出立法並將蘇格蘭政府的政策付諸實踐[22]。各個署長均須向一名大臣、一名部長及一名總監負責。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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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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