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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有關公共衛生、醫療與社會福利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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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是中華民國有關公共衛生醫療社會福利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同時監督各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處)與社會局(處)。其前身為1971年成立的行政院衛生署,2013年升格改制為並改為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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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民國歷史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多次調整,計設衛生勤務部、衛生部(二次)、內政部衛生署(三次)、內政部衛生司(二次)、行政院衛生署(三次)。自1987年起,從《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出調整提案,到最後定名為止,曾出現過「衛生福利部」、「厚生部」、「社會福利暨衛生部」、「社會福利暨勞動部」等名稱構想。[6]最後在2013年7月,正式以原行政院衛生署為基礎,整合公共衛生醫療、社會福利等兩大社會民生事務,設置「衛生福利部」。

1928年4月,國民政府內政部成立「衛生司」。司長陳方之

1928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發布設立衛生部的命令。1928年11月,內政部衛生司升格為「衛生部」。[7]頒布了《醫師暫行條例》、《藥師暫行條例》、《護士暫行條例》、《助產士暫行條例》等法令。1928年12月26日召開第一屆全國衛生行政會議。

1932年2月,衛生部併入內政部,成為「內政部衛生署」。劉瑞恆禁煙委員會委員長兼內政部衛生署署長。但《內政部衛生署組織法》在立法院審議了3年,直至1934年4月才由國民政府公布。[8]

1936年11月,升格為行政院直屬機關,成為「行政院衛生署」。

1938年4月,再次改組為「內政部衛生署」。

1940年4月,再次改組為「行政院衛生署」。[9]

1947年5月,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衛生署再次改組為「衛生部」。[10]

1949年5月,改為「內政部衛生署」。署長王祖祥。8月,再縮編成為「內政部衛生司」。

1971年3月17日,改組為「行政院衛生署」。

1995年元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即將實施,中央健康保險局(今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立。

1999年7月1日,因應精省措施,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原衛生處所轄的36家省立醫院及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亦改為衛生署附屬機關。

2001年7月12日,整合保健處、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及婦幼衛生研究所,成立國民健康局(今國民健康署);重建結核病防治體系,原「慢性病防治局」改制為「胸腔病院」。

2004年7月,醫政處更名為醫事處(今醫事司),中部辦公室改組為醫院管理委員會(今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增設護理及健康照護處(今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國際合作處(今國際合作組)。

2010年元旦,食品藥物管理局(今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後,原食品衛生處、藥政處改編入該局下的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

2013年5月31日,依照政府組織再造規劃,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和相關組織法,[11]並於同年6月19日公告施行。[12]


2013年7月23日,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13]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第二個新組成的部,本部仍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原內政部社會司的社福業務移置衛生福利部成立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社會保險司,內政部兒童局與教育部的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亦改隸衛生福利部,分別改制為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2013年12月30日,位於臺北車站3樓的統計處、全民健康保險會、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以及位於本部3樓的社會保險司,先行搬至衛生福利大樓(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201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位於塔城街辦公區、大坪林辦公區、雙城街辦公區的部本部機關(除護健司、醫管會及衛福人訓中心另於臺灣中部設有辦公區或本部)均搬至衛生福利大樓。

2017年4月12日,成立少子化辦公室,目標將目前的生育率1.1人提升至1.6~2.1人。[14]

2017年11月24日,啟用1966長照服務專線。[15]

2020年1月20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疾管署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面防範肺炎疫情。[16]

2022年5月4日,組織調整將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改制分成心理健康司、口腔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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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更多信息 內政部衛生司 司長(第1次), 任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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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衛生福利部部長特任政務職文官)
    • 政務次長(兩名,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常務次長(一名,簡任第十四職等或師(一)級)
      • 主任秘書(一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參事(八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技監(五名,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師(一)級)
      • 司長(十名,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師(一)級)
      • 處長(兩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副司長(十名,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師(一)級)
      • 副處長(兩名,簡任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十六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高級分析師(一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長(五十九名,薦任第九職等)
        • 秘書(十四名,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技正(五十五名,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視察(三十六名,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分析師(八名,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 專員(七十六名,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 設計師(十名,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 技士(七十八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科員(一二五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佐(十四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助理設計師(四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助理員(二十二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辦事員(六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六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內部單位

所屬機關(構)

三級機關

三級機構

四級機構

醫療機構(由醫管會管理)
社會福利機構(由社家署代管)
  • 老人之家:北區老人之家、中區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南區老人之家、東區老人之家、澎湖老人之家
  • 少年之家
  • 兒童之家:北區兒童之家、中區兒童之家、南區兒童之家
  • 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雲林教養院、臺南教養院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23]

爭議

兒少性剝削內容的認定標準

2024年2月,發生iWIN要求部分網路平台下架兒少性剝削內容的事件,面對輿論爭議,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排除虛擬創作,例如角色穿著學生制服或形體發育狀況明顯未滿18歲,就可以判斷是兒少,若圖畫或影像又與性有關就適用法律規範。[24]張秀鴛的言論引發動漫迷不滿,不滿民眾於2月5日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表提議「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限制的適切性」,提出五項訴求:

  1. 相關單位應提供二次元創作與真實兒少受害之相關性數據與社會調查結果
  2. 2024三月底條例標準討論會應該舉辦公開說明會,官方邀請與會名單與二次元創作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數量應達50%,且和政府方主管機關、民間團體之間不得有相關利益關係
  3. 判斷標準應考量二次元創作相關產業與創作特性
  4. 安排公正客觀的單位主導此條例之修訂,開設公開直播供民眾參與
  5.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所述兒童及少年之定義範圍應該要更具體定義

提案開放附議後一天內就達到5000人附議門檻。2月17日衛福部也在參與平台上做出初步回應,表示一定會在法定兩個月內作出正式回應[25]。唯張秀鴛表示,依法規及慣例,專家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包含兒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法律專家,產業代表人數不可能達到二分之一;討論過程是否直播,也需取得與會者同意;虛擬性影像早已被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禁止,既然沒有開放販售就不可能統計相關數據;至於動漫產業發展的主管機關並非衛福部,而是數位發展部[26]

2024年3月21日衛生福利部會議結束之後,衛福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與會各方做出了「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並重」、「法律規範有其必要」、「認定標準應更具體」、「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機關認定」等四項結論[27]。然而與會的「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PTT C Chat版務皆聲明沒有達成任何結論,不會對衛生福利部的說法背書,立委蔡易餘也在Facebook發文表示對衛福部的聲明感到遺憾[28]

2024年4月11日,立委蔡易餘黃捷沈伯洋與衛福部達成共識,兒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AI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理,動漫創作回歸《刑法》第235條處理,衛福部未來會給出正式函釋[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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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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