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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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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德語:Schuldfähigkeit),是指一個自然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1]

中國大陸

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責任年齡

更多信息 階段, 年齡 ...

精神病及醉酒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

重要生理缺陷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

對於刑事責任能力受影響不大,犯罪情節惡劣,特別是利用自己的生理缺陷作為犯罪手段的犯罪分子,則不宜從寬,可以與正常人犯罪同樣對待。

香港

  • 在香港年滿10歲會被假定擁有干犯刑事罪行的能力,如觸犯刑事罪行可被警方、香港海關等執法機關拘捕。年滿65歲的長者如觸犯任何刑事罪行,包括謀殺搶劫強姦,警方亦可行使酌情權,免予檢控或只以警司警誡取代,香港是少數設有刑事責任年齡上限的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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