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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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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英語:Crime of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injury)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主觀犯罪意圖的情形下,由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等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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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本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過失是本罪在主觀方面的重要構成要件,包括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等過失。需要行為人從始至終沒有犯罪意圖,但能推測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沒有推測,或者過於自信不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造成了重傷的才能判定本罪。如果屬於無法推測的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對重傷負刑事責任。
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條,並按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法醫鑒定為重傷,且該傷害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直接造成。
被害人的重傷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有直接、可理解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著名案件
2018年12月26日,當事人趙宇於福建省福州市在阻止一名強姦未遂的罪犯時,搏鬥過程中造成對方受傷至傷殘二級,後趙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拘留14天,並於2019年1月10日釋放。最終檢方認為當事人趙宇屬於正當防衛,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李華重傷,但由於趙宇屬於見義勇為,為弘揚社會正氣,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1]。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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