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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法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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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針對電腦遊戲和其他娛樂軟體進行分級而頒布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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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簡介
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2009年6月5日與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因應時代的變遷與需求,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與輔15級,並於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 |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一、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
”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
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娛樂類的電腦軟體」,《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第2項,其限制內容包含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或輪盤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訂定,並於2006年2月22日隨業務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已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故《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2012年6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分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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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表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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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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