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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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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香港遺產稅
根據香港法例,須繳遺產稅的財產通常包括: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稅項。[1]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中國大陸遺產稅討論
在2014年第八屆中國解決增長與周期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郝如玉表示,中國遺產稅推出的可能性比較小。「這個稅是不能開徵的,無論是想象力有多大,實際設計中遇到的問題特別大。」根據他的分析,遺產稅的核心問題是技術上就不能成立。因為遺產稅是對不動產和動產兩類財產的稅收,不動產非常容易解決,但是動產呢,則存在無法核實的問題。比如像寶石、字畫等動產都是大富豪玩的,一個鑽石可能上億,但是徵稅時,無法到大富豪家搜身或者翻箱倒櫃。而對不動產,比如像住房,工薪階層最多買一兩套房子,如果對不動產徵稅,對動產不徵稅,則顯得不公平。[2]
世界各地遺產稅狀況
比利時:在當地的遺產稅是由聯邦政府徵收,再分配給各地方政府。
百慕大群島:印花稅
捷克
芬蘭
法國:法國之遺產稅稅率主要取決於兩大因素:受益人與死者之血緣關係以及遺產的價值。通常情況下,受益人與死者的關係分為三類: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以及四代以內旁系血親(除兄弟姐妹以外)或無親屬關係。直系親屬根據遺產中可徵收的部分的價值,可徵收5%-45%的遺產稅。若受益人與死者為兄弟或姐妹關係,且遺產數額小於24,430€的,則最高可徵收35%的遺產稅;若高於該數額,則最高可徵收45%的遺產稅。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無論其遺產價值,均最高可徵收該價值的55%作為遺產稅。若受益人與死者為四代以外的旁系血親或無親屬關係,則無論其遺產價值,均最高可徵收該價值的60%作為遺產稅。[3]
德國:根據《繼承和遺產稅法》(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當遺產數額位於20,000至500,000歐元之間時,依受益人的經濟狀況可被視為較小數額的遺產,不須被徵收遺產稅,凡高於此數目的,參照繼承人的經濟狀況及遺產中的可徵稅部分的價值徵收7%至50%的遺產稅。
愛爾蘭
義大利:2001年廢除遺產稅,[4]但2006年再度徵收。贈與配偶或子女有1百萬歐元免稅額,最高稅率8%。[5][6]
荷蘭
挪威:較小數額的遺產可被免稅,當遺產數額達到一定數目(此數目視受益人經濟狀況而定),將根據受益人經濟狀況及遺產中可徵稅部分收取6%-15%的遺產稅。
中華民國(臺灣):規範於《遺產及贈與稅法》[7]
瑞士:國家未徵收,但一些州有徵收國家遺產稅或繼承稅。
英國:皇家屬地除外
美國:分為聯邦層級與州層級遺產稅,目前非居民外國人遺產免稅額為6萬美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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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遺產稅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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