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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縣大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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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縣大屠殺,又稱邵陽「黑殺風」事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在湖南省邵陽縣的一場大屠殺事件[1][2][3][4][5]。邵陽縣屠殺發生於1968年7-9月間,根據1974年當地、縣聯合調查團的統計,322人被殺、669人被逼自殺,共計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殘,而有學者指出邵陽大屠殺實際死亡人達數千人[1][2][6]。

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湖南道縣展開「黑殺風」(即大規模屠殺黑五類及其家屬等),道縣大屠殺爆發,而道縣屠殺也直接影響了1968年的邵陽縣大屠殺[1][2][3][5][7]。邵陽縣屠殺中使用的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包括活埋、石砸、淹死、打死、勒死、燙死、壓死、火燒、分屍等等,不少女性死前受到凌辱[1][2][3]。屠殺的屍體順着資江河漂流,導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飲用自來水[1][2][4][8]。1968年8月底,由於解放軍第47軍的介入,屠殺才逐漸結束[1]。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時期,邵陽「黑殺風」冤案的受害者獲得平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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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過程

1966年5月,毛澤東在中國大陸發動並領導了文化大革命[10][11]。自1967年1月上海的「一月風暴」起,各地造反派向黨政機構發起奪權運動[1][12][13]。此後,湖南道縣貧下中農「造反組織」編造了「黑殺隊」一詞,即當時的黑五類分子及其子弟等21種人要聯合起來成立「黑殺隊」,目的是要向幹部和貧下中農們反攻倒算、報仇雪恨[1][14][15]。1967年8-10月,道縣展開「黑殺風」(即大規模屠殺黑五類及其家屬等)、道縣大屠殺爆發,共有7696人被殺、1397人被逼自殺,另有2146人致殘[14][15]。道縣大屠殺直接影響了次年的邵陽縣大屠殺[1][2][3][8][7]。
1968年7月,「黑殺風」或抓「黑殺隊」的行動經毗鄰的東安縣傳播到邵陽等地,導致邵陽縣開始出現群眾被殺死或逼死的情況[1][9]。1968年8月4日,邵陽縣黃塘公社爆發「八·四血案」、共死9人[1][9]。起因是地主子弟鄧保民被誣陷參與「黑殺隊」,被民兵批鬥、上私刑,反抗逃跑途中殺死了當地貧協主席鄧成茂4歲的小兒子鄧四清,導致當地民兵和生產大隊將鄧保民殺死,並將鄧保民一家滅門,包括鄧保民老婆唐桂姣(45歲)、二女兒鄧愛華(18歲) 、大兒子鄧超雄(17歲) 、小女兒鄧立華(9歲)、小兒子鄧少雄(7歲)[1][9]。此後,民兵和生產隊又追殺一人,並迫使一人自殺,最終該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1][9]。
「八·四血案」引發了邵陽縣全縣對「黑殺隊」的大屠殺,邵陽縣貧下中農甚至為此成立了「貧下中農最高人民法院」,具體的殺人行動則由生產大隊黨支書和民兵營長牽頭[1][2][9]。8月下旬起,由於解放軍第47軍的介入,包括47軍國防線路施工大隊副政委陶柏榮等人多次出面制止,並召開「 塘田會議」,大屠殺才逐漸結束[1][9]。
屠殺方式

邵陽縣大屠殺中,殺人方式包括活埋、石砸、火燒、捆綁沉河淹死、繩索勒死、用鋤頭或棍棒打死、用鐵烙或鐵鍋燙死、用鐵棍壓死、用竹子分屍,等等[1][2][3][9]。部分女性死者生前受到凌辱,譬如乳房被割去、陰部被挖去、鐵絲穿乳頭,等等[1][2][3][9]。
屠殺後,殺人者對屍體不加掩埋,甚至不許其親屬收屍[1][9]。後來屍體太多,即採用「水葬」,將屍體棄置於資江河中、順流而下,引發河兩岸大量群眾聚集觀看,而漂流死屍曾堵塞邵陽市自來水廠的抽水機,影響水質,導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飲用自來水[1][2][3][4][8][9]。
此後,邵陽市當局下令邵陽市公安局處理掩埋河中的無名屍體,市公安局招募邵陽市郊區的農民打撈,每撈得一具屍體,發一床草蓆包裹掩埋,並支付10元人民幣作為「撈屍」的報酬[1][2][9]。
事件後續
1973年,楊蔭甫調任邵陽縣委書記,在省、地領導的大力支持下,抽調幹部百餘人,組成地、縣聯合調查團,對邵陽「黑殺風」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1][9]。1974年4月,用1個月的時間,調查組發現全縣在抓「黑殺隊」運動中,共抓了11,177人,關押7,781人,私設監獄702處,自製鐐銬1,587副;其中,322人被殺、669人被逼自殺,共計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殘[1][9]。
另有學者指出,邵陽縣大屠殺實際死亡人數達數千人[2][3][6][16]。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版的《邵陽縣誌》中,僅承認全縣295人被殺、277人被迫自殺,合計572人[6][17]。
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時期,邵陽「黑殺風」冤案的受害者獲得平反[1][3][9]。1985年6月,羅安榮任邵陽縣委書記,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1985)12號文件的精神,對文革中抓「黑殺隊」等一系列亂殺人事件作第三次調查處理[1][9]:
按照「特殊情況,寬嚴適度」的原則,邵陽縣重點立案查處亂殺人事件134起;查處主要責任人280人,清查後定性處理242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的19起,責任人30人,紀律處分217人,其中開除黨籍128人,留黨察看63人);受處分人員中,國家幹部34人,開除出黨11人,留黨察看9人,農村黨員受處分的208人,其中大隊以上幹部152人,定為殺人罪的117人,犯嚴重錯誤的19人;因主要責任人巳死或責任分散未立案查處的92起;... 原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縣政協主席黃明軒,原區委副書記蔣昭元屬於「造反」起家的幹部,按「清查三種人」的原則處理,撤銷一切職務,開除黨籍。而在殺人事件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柴德林政委,因邵陽縣的幹部民眾對其怨恨頗深,無法立足,早於1977年12月調離了邵陽縣,遷回其老家黑龍江省呼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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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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