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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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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條約》,或稱《煙台續增重慶條約專條》、《煙台條約續增專條》,為光緒十六年(1890年)3月31日,英駐華公使華三(Fohn Washam)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慶親王奕劻簽定重慶條約六款[1],其中規定:「一、重慶即准作為通商口岸無異;二、英商自宜昌至重慶往來運貨,或僱傭華船,或自備華式之船,均聽其便……[2]」
歷史
1869年,英國曾派遣一個海軍小組勘測宜昌到重慶的航道,為重慶開埠進行可行性論證,但因為灘多水急、行船太難而被迫停止;1876年9月13日,《煙臺條約》正式簽署,並很快得到清政府批准,其中「通商事務」有一條規定「又四川重慶府可由英國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輪船未抵重慶以前,英國商民不得在彼居住,開設行棧,俟輪船能上駛後,再行儀辦」[2],此條確定了重慶開埠的前提條件[3]。
因上述條約要求先將輪船開至重慶,再議通商事宜,英國極力支持本國輪船主儘快把輪船開到重慶,船主立德樂(Alicia Little)則於1885年向清政府申請宜昌、重慶之間航行執照,並於2年後辦航運公司準備試航,為此,中英間再次開始談判[4],後於1890年3月31日,《煙臺條約續增專條》正式簽訂,次年3月1日,重慶對外開埠並設關[5]。1898年3月,立德樂率「利川」輪開到朝天門,開埠條件滿足,重慶被迫闢為通商口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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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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