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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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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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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日語:内閣府特命担当大臣(金融担当)ないかくふとくめいたんとうだいじん きんゆうたんとう、英語:Minister of State for Financial Services)是日本國務大臣,為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之一。通稱金融擔當大臣

事实速览 日本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 Minister of State for Financial Services,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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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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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廳所在的中央合同廳舍第7號館西館日語中央合同庁舎第7号館西館(左)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是日本內閣府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之一。主要管轄金融行政。具體來說是主掌促成金融圓滑化的環境整備相關政策[2][3]。此外,國內金融相關制度與金融機構的國際業務相關制度之企劃、立案,金融機關的審查、監督等皆屬其管轄範圍[3][4][5]

內閣府掌管金融行政的組織為內閣府的特別機關日語特別の機関金融危機對應會議日語金融危機対応会議與內閣府外局金融廳[6]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就任者,依據內閣府設置法同時就任金融危機對應會議議員[7]。金融危機對應會議的議長內閣總理大臣[8],發生事故時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代理職務[9]。另外還擔任內閣官房設置的多重債務者對策本部日語多重債務者対策本部本部長[10]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因為可以依據各議題靈活設置,時常隨著政權更迭而增減、更名。但是,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是內閣府設置法所明定之必置職位[3]。其他同樣為必置職位的還有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沖繩及北方對策擔當)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消費者及食品安全擔當)兩大臣[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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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過去的金融行政,金融破產處理制度與金融危機管理之調査、企劃、立案由金融再生委員會日語金融再生委員会內部部局的事務局所管轄,而國內金融制度與金融機構國際業務制度企劃、立案、金融機關的審查、監督則由金融再生委員會的下部組織金融廳管轄[13]

中央省廳再編後,2001年1月6日設置內閣府[14][15]。金融再生委員會事務局所管之金融破產處理制度,與金融危機管理之調、企劃、立案移交給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內閣府外局[16]。同時設立特命擔當大臣制度。同日第2次森改造內閣(中央省廳再編後)成立,擔任金融再生委員會委員長的眾議院議員柳澤伯夫出任「金融擔當大臣」[17]。以後,掌管金融行政的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大臣」持續存在於各屆內閣中[18][19]

2003年9月22日成立的第1次小泉第2次改造內閣將其更名為「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並任命民間人士竹中平藏出任[20]。從此,「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一職延續至今[21]

在位時間最長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是2012年就任的麻生太郎。接著是民主黨政權時代的自見莊三郎、小泉內閣時代的竹中平藏。竹中也是唯一非具有國會議員身分的擔當大臣(但竹中在第2次小泉內閣期間當選參議院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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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的任命為三階段式任命。首先是「任命為國務大臣」[22],接著對該國務大臣「任命為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22],接著對該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發出「擔當金融」[22]命令。這些人事任命會刊載於「官報[22],因此依其記載寫作「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23][24]。過去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稱之為「金融擔當大臣」[17][18][19]。金融危機對應會議令則稱為「內閣府設置法第十一條之特命擔當大臣」[9]新聞等報導常簡化為「金融擔當大臣」「金融擔當相」「金融大臣」「金融相」。英文職稱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Financial Services」[25]。由財務大臣兼任時,也稱作「財務・金融擔當大臣」「財務・金融大臣」「財務・金融相」等。

歴代大臣

更多信息 代, 氏名 ...
  •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為複數任命,一般不記代數。但本表為利於閱讀加上代數。
  • 就任日依人事令為準,沒有人事令的留任則以前任卸任日表示。
  •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空缺時的事務代理以括弧表示。
  • 黨派為就任時或內閣成立時的所屬政黨。
  • 第1次小泉第1次改造內閣以前稱作「金融擔當大臣」,為方便列於同一表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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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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