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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
1954年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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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縮寫:OILPOL),簡稱《油污公約》。1954年5月12日於英國倫敦簽署(OILPOL 54),1958年7月26日生效,是國際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並於1962年(OILPOL 62)、1969年(OILPOL 69)和1971年(OILPOL 71)進行三次修訂[1]。1973 年,該約被納入《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 73/78)[2]。
本約初由英國政府代管,1959年起由國際海事組織 管理和推廣。公約認知:大多數石油污染是由船上的例行操作(例如清潔貨艙)造成;當時的一般做法僅用水沖洗儲槽,後即任將混油污水洩入海中。本約禁止在沿岸一定距離內以及對環境危害嚴重的「特殊區域」中傾倒含油廢棄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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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堡礁事件
1970年3月3日,賴比瑞亞籍油輪Oceanic Grandeur號由印尼杜邁駛往澳洲布里斯班的途中於托雷斯海峽附近觸礁,導致原油嚴重外洩[4]。翌年,OILPOL 71 以此事件進行修訂,將禁區範圍延伸至大堡礁。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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