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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投票活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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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是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公民複決。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不記名等方式進行。且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兩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截至2025年為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公告並舉行21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以及一次憲法複決投票。[1]

公民投票法公投

2017年12月,為了解決過去被詬病的「雙二分之一」以及公投審議委員會制度,立法院通過修正公投法部分條文大幅降低公投限制,並有部分變動[2]

  1. 提案門檻從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調降到萬分之一
  2. 連署門檻則從5%降到1.5%
  3. 通過門檻則從選舉人總數1/2降為1/4,取消原有的總投票率門檻。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且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即為通過。
  4. 全國性公投可以採不在籍投票,但施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法律尚未立法,因此仍需返回戶籍地投票)
  5. 廢除具否決權、認定權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改由中選會進行審查。(僅能做形式審查)
  6. 新增了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可以依此來徵求連署。(目前電子系統尚未建立,只能透過紙本)
  7. 公投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

2019年6月,立法院再度通過修正公投法,主要明定公民投票將不與全國性選舉同時進行,並改為2021年起,每兩年的8月第四個星期六進行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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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除《公民投票法》內規定的公投辦法,另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舉行的修憲複決公投,該種公投須由立法院通過後送交公民複決。其連署門檻、投票年齡門檻與其他部分規定由憲法增修條文而非公民投票法規定。目前憲法複決年齡門檻為20歲。

全國性公民投票列表

2004年

該年度之公民投票案,由時任總統陳水扁依《公民投票法》的「防禦性公投」條款提出,於2004年3月20日與總統選舉同日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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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該年度公投案共4案,分別於2008年1月12日與立法委員選舉(第3案、第4案),以及2008年3月22日與總統選舉(第5案、第6案)同日同時舉行。其中第3案、第5案由前民主進步黨主席游錫堃領銜提出,第4案由前財政部部長王建煊領銜提出,第6案由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領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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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因《公民投票法》於2017年底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從提案人人數、連署人人數、公投通過票數、公投年齡等多方面降低了公投的門檻,而使本年度公民投票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數最多的一次,也是首次有公投議案得到通過。

本年度公民投票案與九合一地方選舉同時舉辦。所有有送出連署書給中選會審查的公投提案共計10案,其中僅以核養綠公投因連署合格份數為279,419份未達成立門檻281,740份,在經過10月17日再送件[4]23,251份後,10月23日中選會宣布成立,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6案。該年度公民投票在11月24日舉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7 案至第 16 案公投公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含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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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019年6月公投法三讀通過後,確認下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將不會與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同時舉辦[5]

根據修正後之公民投票法,下一次公投原定於2021年8月28日(第四個星期六)舉行,但由於疫情影響,將延期至2021年12月18日舉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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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憲法修正案)

2022年3月25日,第十屆立法院三讀通過提出憲法修正案,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調整為年滿18歲,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將於公告半年後的三個月內進行公民投票複決[7]

4月15日,中選會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2022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定於2022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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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025年5月16日,第十一屆立法院通過由中國國民黨所提之「反廢死」公投,及台灣民眾黨提出的核三延役公投(或稱核三重啟公投)兩案,交中選會辦理。

5月23日,中選會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因認為反廢死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而否決該提案;核三延役一案則定於2025年8月23日投票,與「大罷免」中7件罷免案併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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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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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公投案題目

  1.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2.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3.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4.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5.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台灣成為國際孤兒。為強烈表達台灣人民的意志,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及參與,您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6. 您是否同意我國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組織,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亦即贊成以中華民國名義、或以台灣名義、或以其他有助於成功並兼顧尊嚴的名稱,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
  7.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8. 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9. 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10.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11.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12.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13. 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14.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15.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16.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17. 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18. 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19.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20. 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21.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參見

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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