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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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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21年1月9日頒布的規章,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事实速览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背景

美國長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並包含了較多「次級制裁」,即禁止或者限制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實施制裁國家(地區)或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行經貿活動。中美貿易戰期間,特朗普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的部分實體、個人實施了較多「次級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指,「有國家」推行單邊主義,試圖以長臂管轄手段脅迫其他國家企業和個人停止與有關國家的經貿活動;為保護中國個人和企業的利益,商務部制定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1]

內容

該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制定,將「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適用」(下稱「不當域外適用」)定義為「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該規定內容包括如下五點:要求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不當域外適用後,有義務在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評估不當域外適用的工作機制,就可能的不當域外適用進行評估確認;經評估確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發布禁令;因不當域外適用造成損失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域追究民事責任;違反報告義務及禁令的,可以予以處罰[1]

評價

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吳宇宏認為,《阻斷辦法》存在一定漏洞:《辦法》的文本對於阻斷「次級制裁」導致的國內經貿歧視存在瑕疵;《辦法》未規定「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獲得《辦法》下的豁免,存在被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中國的法院起訴賠償損失的風險;《辦法》可能導致有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該《辦法》,以美國對第三國制裁為由拒絕履行對該國企業或個人的合同的風險;現有經貿合同中有關制裁限制與除外的條款是否違反《辦法》尚有疑問;《辦法》可能無法存在域外效力[2]

紐約時報》報導,有歐美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根據該《辦法》施加的罰款只能在幾千美元以內。[3][註 1]

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關學系榮譽教授陳一新認為,該《辦法》是針對拜登政府的預防性手段[4]

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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