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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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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collective enterprises)指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部分勞動群眾在一個集體的範圍內,平等地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1]

集體企業的分類

  1. 根據企業所處地域及所有者的身份的不同,可以把集體所有制企業分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兩大類。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在城鎮區域內設立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在鄉村區域內設立的。
  2. 根據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營範圍和部門行業的不同,可以把它分為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所有制農業企業、集體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集體所有制商業企業、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集體所有制飲食業企業、集體所有制服務業企業等。
  3. 根據企業資本構成方式是否採用了股份制,可把集體所有制企業分為股份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非股份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2]

中國的集體企業

在經濟改革之前,中國大陸城市處於單位制之下。單位在資源配置方面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雇員及他們的家庭完全依賴於工作單位來獲取物質資源及職業機會[3]。單位的類型、所有制和行政級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單位在國家社會主義下的再分配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不同類型單位的相對位置自上而下依次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4] 。經濟改革開始後私營企業不斷發展,原有的單位制度也逐漸被削弱。再分配體系中私營企業的地位不斷上升,而集體企業的發展相對停滯,集體企業所處的位置不斷下降。從數量上來看,集體企業的規模在不斷縮小,1996年中國有57.1萬家集體企業[5],到2008年只有3.9萬家[6]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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