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永久居留權

住在那片土地直到死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永久居留權
Remove ads

永久居留權(英語:Permanent residency)指個人得到許可長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權。在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他們經歸化後,才可入籍成為擁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過,一些地區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於特殊的地緣政治歷史原因,則擁有當地完整公民權(例如申領當地的護照)。

由於美國永久居民的證件過去為綠色,故習慣稱其為「綠卡」。此後,綠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證的代名詞。實際上,目前美國綠卡的有效期僅為十年,到期前後必須重新申領,移民局有權拒絕。而香港和澳門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國的居留權法律原意。香港居留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護,沒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剝奪永久性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條文或認定的執法部門(「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長期離港會失去永久居留權)[1]。換言之,中國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相比,永久居留權的涵義存在着本質上的差異。2004年開始,中國引進適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制度,其方法類似在美加地區的施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受到嚴格的監管。但目前持中國綠卡的人數極少,尚沒有清晰的可過渡到公民身份的法律條文或制度。

美加永久居民的涵義和英國法典的「無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簡稱ILR)概念類似。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還有一個名為英國居留權的概念,但意義與永久居留和無限期居留並非對等。

Thumb
美國永久簽證(綠卡)持有者護照上的入境美國簽章
Remove ads

設永久居留制度的國家與地區

並非所有國家設有永久居留權,以下為現時設有的國家或地區:

Remove ads

權利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 選出公職人員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 出任公務員、參選公職人員(不常見)
  • 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 持有該國護照(少部分國家允許)
  • 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 不被遣返的權利

義務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例如從事某種行業,或經營特定生意。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第二代永久居民及當地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此法規亦適用於非法居留者。[3]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

喪失資格

永久居民可能因為以下原因喪失永久居留權:

  •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 連續一段時間未返回或居住該國
  • 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成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參加美國武裝部隊的永久居民的居住時間要求較低)。[4]

自動權利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議,澳洲和新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但在福利上仍有些許差異。海合會成員國的阿拉伯國家之間也可彼此互通移動。美國對太平洋的帛琉、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三國給予特別免簽證待遇,這三國公民可以直接進入美國並可自由在美國定居、求學、工作及生活,但與美國綠卡是不同的概念。

證明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件,如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韓國永住證韓語영주증,或是在居留證上標注永久居民身份,如日本的在留卡日語在留カード[5],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如澳洲永久性居民簽證

持有遺失證明文件或被盜證明文件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

各國家地區的永久居留權

美國

歐洲聯盟

英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及澳門

香港澳門1997年1999年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實施了新的制度。原英治葡治時代華裔人士的居留權,由《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確認。新來港人士居住七年後,即依法取得居留權,並獲得港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所有華裔人士或土生葡人,不論意願,均被賦予中國國籍。而非華裔人士的居留權則改為外籍的「永久性居民」。法律規定,該永久性居民只要在港澳居住,即可繼續保留居留權。在香港,非中國籍永久居民不再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並連續超過36個月離港,則會喪失居留權和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門,葡籍以外的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港澳地區的居留權被取消後,在香港將擁有入境權,在澳門則保留自由出入澳門權利和不受逗留條件的限制,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樣,隨時出入境。永久居民通常不會因任何理由被遣送離境,而沒有居留權僅有入境權的外籍人士,可能因違法犯罪被遣送離境。但入境權擁有者只需要在港澳連續居住超過七年,就會重新獲得居留權。不論國籍,港澳永久居民來往港澳之間只需身份證便可,相對其他人士享有更大便利,逗留時間亦十分長,香港永久居民進入澳門最多逗留1年,而澳門永久居民進入香港最多逗留180日。

非中國籍港澳居民,無法申請香港特區護照澳門特區護照,通常也無法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能申請前往中國內地回鄉證也有限制。但某些情況下和無法申請本國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請香港簽證身份書(HKDI)。上述兩種證件無法像特區護照一樣享受多國的免簽證待遇。

加拿大

臺灣

臺灣因應近代發展政治與歷史情況特殊,1895年大清帝國割讓臺灣予大日本帝國,經住民去就決定日後,台灣本島人日治時期自動賦予日本國籍,與舊日本法律相同。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管,當時臺灣居民中,華裔原住民自動賦予中華民國國籍,其餘臺灣居民如設籍在臺灣之日本人朝鮮人琉球人不算在內。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盟國簽署《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正式結束對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主權獨立地位。而原為大日本帝國國民的臺灣人喪失日本國籍,臺灣居民主要僅存中華民國國籍至今日。

中華民國允許外籍人士永久居留。而因海峽兩岸關係的歷史與政治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公民權與國籍問題情形特殊且大不相同。中華民國政府港澳地區居民持有較為寬鬆的移民政策,通常居住1至2年後,可獲取定居權,而外籍人士多為4年。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治下之「大陸地區人民」,則採用特殊的制度與方法,獲取居留權時間更久且手續繁瑣。

汶萊

1984年,汶萊從英國完全獨立時,只有少於1萬名當地華人得到汶萊公民身份,其餘約兩萬名華人,事實上成了無國籍人士。這些人士拿到的證件,是稱為Certificate of Identity的身份證明書,是一種永久居民的身份證。這些汶萊永久居民,無法享受與汶萊公民一樣的多國免簽證旅行待遇。但是,加入汶萊國籍的難度很高,主要是馬來語考試的要求不明確,以及是名額相當有限,很多在汶萊生活了幾十年的華人,甚至是當地華人的第二、第三代,也無法通過國籍審核,於是只好維持現狀。[6][7]

日本

日本的居留權稱為在留資格,而獲得日本永久居留權的人稱為永住者。根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及《基於對日和平條約的日本國籍脫離者等出入國管理相關特例法》,永住者可分為兩類,即「一般永住者」和「特別永住者」,兩者在申請資格上具有顯著區別,故本條目僅敘述前者。

取得一般永住者的在留資格,原則上應滿足下述所有要求:

  1. 品行良好
  2. 擁有足夠的資產或技能且能夠獨立生活
  3. 符合日本國的利益

除上述要求外,申請者還必須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包括在持有工作簽證或居留簽證的情況下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但日本國民、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及難民則不受居住年限要求和資產要求限制。 由於以一般方式申請一般永住者的居住年限要求比申請歸化的要求還要高,所以日本對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減輕或者免除居住年限要求:

  • 日本國民、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其配偶已維持實質婚姻關係3年以上,並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且其親生子女已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
  • 在日本以「定住者」的在留資格居住五年以上。
  • 難民自認定為公約難民起連續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 根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款第2號的規定,在根據《地方創生法》第5條第16款批准的地方創生計劃區域內的公共或私人機構,從事1990年法務省告示第131號第36項或第37項的活動,具體規定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表1-5下欄所列的活動,並被認定透過該活動對日本做出貢獻的人且該人已在日本連續居住3年以上。
  •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錄1表2中規定「高度專門職」標準的部令(以下簡稱「高度專門職條例」),計算分數時達到70分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人:
  1. 以「優秀外國人才」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1. 連續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且以申請永住權之日前3年的點數為基準,按照高技能專門人才省令規定的點數計算,被認定為70點以上的人。
  • 根據《關於高度專門職的部令》規定,計算分數時達到80分或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人:
  1. 以「優秀外國人才」身分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1. 在日本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且以申請永住權之日前一年前的分數為基準,按照《高度專門職省令》的規定計算分數時,被認定為具有80分以上的人員。

與其他在留資格不同的是,永住者沒有有在留期限以及工作上的限制,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永住資格仍有被剝奪的風險。

2025年9月29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了修改後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草案,其中規定,在沒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況下故意不繳稅和社會保險費的人,可以剝奪其永住許可。新法將於2027年4月開始實施[8]

參考文獻

參閱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