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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副總統
历史职位 已废止职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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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副總統(副統領,부통령)一職在第一共和國時代以副大統領的名稱設置。當初以國會議員的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第1次憲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後變為由國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但是1960年四月革命後的第3次憲法改正後、副總統一職被廢止。
副總統的權力
韓國副總統兼任憲法委員會主席和彈劾法院院長(總統和副總統之彈劾審判則由大法院長擔任審判長)。1952年憲法第一次修正後,第36條第二項規定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但1956年在野黨張勉當選副總統後,執政的自由黨拒絕制定參議院選舉法,因此未能舉行參議院選舉。
此外,憲法規定副總統不得兼任國務總理和國會議員,副總統也不是國務委員,因此副總統職位本身沒有實際權力。
選舉制度
根據《憲法》第35條,副總統由國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副總統選舉需得三分之二以上國會議員出席,以及出席議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選票。如果無人贏得三分之二以上選票,則進行第二輪選舉。如果依然無人贏得三分之二以上選票,則在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決選,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1952年7月7日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副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兩部憲法的第55條都規定副總統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
代理制度
當總統因意外事故無法履行職責時,副總統有權代理總統職務。憲法第二修正案第55條第2款規定,總統職位出缺時,副總統將繼任總統,完成剩餘任期。
第一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副總統職位出缺時,必須立即選舉繼任者。然而,與總統職位出缺時由副總統、國務委員等代理總統不同,副總統即使在職位出缺時也沒有代理副總統。
韓國四位副總統中,有三位在任期結束前辭職,這三次辭職都引發了爭議,因為憲法和相關法律均未對總統和副總統的辭職作出規定。第一任副總統李始榮和第二任副總統金性洙的辭職,國會根據法律專家的建議,即國會當時擁有選舉副總統的權力,因此副總統的辭職也由國會決定,以投票的方式接受了他們的辭職。然而,張勉副總統並非由國會選舉產生,而是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其辭職的接受方式再次引發爭議。當時,國會擁有宣布副總統的選舉權力,因此,按照邏輯,副總統的辭職必須由國會宣布才能生效,因此,張勉的辭職在國會宣布接受後才得以生效。
副總統列表
自由派
保守派
無黨籍/獨立人士
當選無效
- 選舉舞弊而當選,國會於1960年3月18日通過並承認選舉結果,但在野黨認為選舉非法,離開國會議場。此次選舉舞弊引發四·一九運動,李承晚政權於4月26日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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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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